[课业]国籍法施行细则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的14岁

楼主: hgood1234156 (风骑士)   2025-01-01 14:21:49
国籍法施行细则的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原属国警察纪录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但未满十四岁或年满十四岁前已入国,且未再出国者,免附。”条文里有提到“未满十
四岁”,小弟觉得应该是用中华民国刑法规定的责任能力年龄14岁当分界,未满14岁为无
责任能力人,就不追究其犯罪
小弟的问题是:要办理归化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还没归化成为中华民国国民,要出示原属
国警察纪录证明是在他们原属国的犯罪行为,而且中华民国刑法是“属地主地”(只要在
我国领域内犯罪,不管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本国人都要接受处罚) 为什么第八条第一
项第二款这里要用中华民国刑法的责任能力年龄14岁当分界,他们在原属国的犯罪行为是
发生在他们原属国,又不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属地主义)?
以上请教各位高手解惑 感谢!!
XXX
作者: szhy (szhy)   2025-01-01 15:48:00
这个比较类似申请他国签证要陈述犯罪纪录的行政裁量权吧?你怎么会用刑法的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去看类似这种东西"因违反日本或日本以外的法律被处以1年以上服役或囚禁等外国人,或因违反毒品、大麻、鸦片、兴奋剂等相关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外国人,无拒绝登陆期限,不得登陆日本。"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5-01-01 15:56:00
刑法的14岁,不罚,是指14岁以下行为,不适用刑法条文论处少年事件处理法处理12~18,即12-14就走本法完全不罚的是12岁以下的儿童,改为保护辅导安置等措施这就由儿少福利保障法负责你问为何? 那你要去翻当初立法/修法缘由吧更何况,外国age under 14 也不见得有开得出类似台湾的良民证这玩意啊又不是只有东台湾有儿少保护法相关法条....别国也有啊你假如要写课题,你就针对一致性原则,然后扯14以下依照啪啦啪啦儿少权益等等等总之,刑罚分界点在12岁,12-18走儿少法,12以下不为"犯罪"之主体(即便所为....套到主体18岁是重罪时)而且走国籍法入籍中华民国,政府有审驳权假设一位under 14的少年要来入籍,然后已经famous 是某某事件的主嫌,要来台湾依亲入籍,政府大概也会reject掉即便他不需要 show 良民证
楼主: hgood1234156 (风骑士)   2025-01-01 19:21:00
szhy大 所以就是这里的14岁跟刑法的责任能力年龄无关,就单纯是政府对外的行政政策而已囉?
作者: szhy (szhy)   2025-01-01 20:27:00
个人觉得无关 刑事责任年龄是国家要追究犯罪才要考虑的 但对归化的新移民要求良民证只是参考资料之一而已另外 "现行规定外国人向外交部或其驻外馆处申请外侨居留签证时,除国人之外籍配偶申请依亲居留签证者,始要求须缴验上揭无犯罪纪录证明,其他外国籍人申请外侨居留签证时并未要求缴验该证明。"也就是只对特定对象才需要的话 也许本意是防止假结婚之类的?但跟追责刑事责任没什么关系
楼主: hgood1234156 (风骑士)   2025-01-01 22:17:00
谢谢szhy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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