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刑法§2Ⅲ
处罚或保安处分之裁判确定后,未执行或执行未完毕,而法律有变更,不处罚其行为或不
施以保安处分者,免其刑或保安处分之执行。
假如甲在 113 年涉犯 A 罪
被判处 3 年有期徒刑并科罚金 5 万元
于 114 年判决确定
同时入监服刑并缴纳罚金
但 A 罪在 115 年时因修法而废除
此时甲剩余的 2 年有期徒刑因刑2Ⅲ免除执行应该没有问题
但想问的是并科的罚金 5 万元是否会返还?
亦即问题的争点是
有并科罚金之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当中
已缴纳之罚金为已执行或执行未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