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伤害罪一审是合议庭?

楼主: Avengers (伍佰再打玖哲)   2024-07-19 21:56:27
: 2.如果不是1.的情形的话,最可能的原因就是该案的受命法官
: 是刚分发两年内的候补法官,因为刚分发两年内的案件需全
: 面合议,所以被告否认的话,需合议审理。
这几天有问了几个法律咨询的律师
结果得到不一样的答案
A律师,按照刑事䜣讼法,开庭时必须让当事人知道
认有合议审判之必要,由法官3人进行合议审判
如果没有先行告知,判决无效
这与法官是不是新进法官无关,因为法院本来就可以安排非新进法官审理
B律师,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能改,合议就合议,独立就是独立
所以不管是简式审判改成合议制,还是合议制改成独立审判
法院之组织显不合法,依刑事诉讼法第379条第1款之规定,其判决无效
C律师,大概讲法跟A律师一样,但判决可能还是有效
如果法官法有规定侯补法官二年内案子需要合议审理
但是又没有告知当事人,算是违反刑事讼诉法第 284-1条吗?
A、B二位律师的回答都认为是...C律师说这还真的不好说
但是,法院会这样子审理吗?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07-19 22:36:00
你看一下284-1第二项法院认为案情繁杂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行合议审判
作者: jasonyeh (战斗)   2024-07-19 22:54:00
如果是合议制,第一次开庭应该都会谕知是受命法官行准备程序
作者: tnssh211448 (yd)   2024-07-22 08:54:00
判决无效XDDDD 哪里来的律师
作者: cears (抱彩虹睡觉)   2024-07-27 01:32:00
法院实务上是认为案件分案时,法院组织是合议或独任就已经决定了,也就是某个案件分案给候补3年内的法官的时候,就已经确定合议案件,只有在被告认罪,依法改简式或简易程序,后补法官才能独任审判,跟刑诉第284-1条第2项规定,把本来应该独任的案件,改成合议案件的情况不一样反正依法就要合议的案件,也不是当事人意见可以改变,问当事人意见没有任何实益
楼主: Avengers (伍佰再打玖哲)   2024-07-27 06:26:00
但刑诉法要问意见你不问?那修法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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