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vengers (伍佰再打玖哲)》之铭言:
: 如题
: 上星期陪同亲戚去开审理庭,也是言词辩论庭
: 有三位法官轮流审问,然后订8月1号宣判
: 但今天刚好看到以下法条
: 第 284-1 条
: 除简式审判程序、简易程序及下列各罪之案件外,第一审应行合议审判:
: 一、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
: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之伤害罪。
: 所以伤害罪第一审是只有一个法官审理,而不是三位法官审理对吧
: 但法院不可能会违反规定?
: 所以有人可以解释这是什么状况吗,谢谢
可能有两种情形:
1.你亲戚的案件可能是在刑事诉讼法第284-1修正施行前起诉
并系属到法院,则依当时的规定仍然是合议案件,被告否认
的话仍需合议审理。
2.如果不是1.的情形的话,最可能的原因就是该案的受命法官
是刚分发两年内的候补法官,因为刚分发两年内的案件需全
面合议,所以被告否认的话,需合议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