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宪法诉讼法§65机关协商是法律必要程序吗?

楼主: abcdragon (香蕉龙)   2024-07-12 00:00:33
民国 112 年 06 月 21 日才修订的 宪法诉讼法
第 65 条提到:
国家最高机关,因行使职权,与其他国家最高机关发生宪法上权限之争议,
经争议之机关协商未果者,得声请宪法法庭为机关争议之判决。
前项声请,应于争议机关协商未果之日起六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
第一项争议机关协商未果之事实,声请机关应释明之。
作者: R2003 (费边)   2024-07-12 00:16:00
是必要条件啊,但这次又没有用这条,哪来的跳过程序...?你去读一下那三个已并案的声请书他们就是打定不碰§65,所以才会在这里被大法官问其实我蛮期待判决书到时候出来,在程序上会怎么写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4-07-12 10:56:00
就看敢不敢硬起来程序驳回啊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4-07-12 12:10:00
程序驳回? 大法官不是都开庭训斥被告了还驳回?
作者: R2003 (费边)   2024-07-12 12:17:00
楼上,并案受理又不代表每个审查客体都受理...宪法法庭审理规则 §40上面这条甚至更狂↓如果声请主体有程序上问题,那其声请审查的客体就不一定会被纳入审查啦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07-12 12:34:00
主体有问题 本来就不用审客体啊
作者: R2003 (费边)   2024-07-12 12:36:00
如果府、(各)院诸公真心想讨论宪法,最稳妥的方式还是65不然现在摆明就是政治烫手山芋甩给大法官而已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4-07-12 12:47:00
谁说开庭以后不能程序驳回的行政诉讼多的是死在未满足诉讼前置程序上的...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4-07-12 13:56:00
所以? 意义在哪里? 程序不合,承审法官还开庭干嘛?开庭问的问题与程序有关吗?法官知法。开庭之前就该知道程序不合,开庭后也没针对程序发问。如此开庭之实际效益何在?
作者: R2003 (费边)   2024-07-12 16:48:00
大法官是否受理采多数决,开庭不代表15位皆同意无程序问题更何况47的操作空间远比65大,因此更难直接判断程序问题光是47的职权行使就能吵很久了(参 司法院1482号次会议案四)以及603许宗力的协同意见书很明显对不同院的职权行使尚未有统一的相关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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