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的问题
水污染防治法第35条第1项,依本法规定有申报义务,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申报不实或于业
务上作成之文书为虚伪记载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
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我遇到的情况是,外部检测公司来检测,厂内仪器(除了旧仪器外,也有新采购的仪器)
与外部检测公司检测值放流水差距至少有14倍,自己采样至厂区内实验室量测、现场仪器
量测都是不合格值,但外部检测公司采样值都是合格值,采样公司报告甚至出现进流水
和放流水差不多的数值,与事实、现场状况有违
请教我们公司同事,都说应依采样公司采样为准,现场仪器较不精准,若是出了问题,应
由采样公司负责
但我的疑虑是,数值差距最高有14倍,两者资料差距过大,且现场仪器为今年新采购的,
如果差距这么大,还买干嘛?
而且某项数值做久的人其实用眼睛看透彻状态就能知道水是不是合格值,还不只我一个人
发现现场水质不合格,但采样公司报告却显示合格值的问题
想请问各位,若是此资料由我申报上去(非专责人员,也不具专责人员、代理人资格),是
否会涉及水污染防治法第35条第1项、刑法第214条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另外若是操作人员只学1~2星期就单独操作,而操作人员也不具有专责人员、代理人资格
,甚至非相关环工科系毕业,在不清楚厂区内设备、管线状况,也无犯意,如果遇到同事
刻意绕流、雨水稀释污水、流量异常(进流、放流水不平等)、偷排、偷拔流量计的情况,
操作人员是否会有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