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超越事实的评论是否构成诽谤?

楼主: try343 (小屁踢)   2024-02-22 17:07:16
某甲与某乙为炸鸡店同事,某甲曾于某次炸鸡店闲暇时偷吃客户尚未取餐的无骨咸酥鸡,
该次偷吃被某乙发现,某乙向炸鸡店老板丁检举某甲,某甲赔款给老板丁并取得老板丁原
谅(老板丁私下将赔款退回给某甲,并称某乙就是这样,你自己要注意一点。于公我要给
乙交待。以后别再犯了,下班前想吃自己炸可以。)。
隔三个月后某甲在冷藏库见某乙一人,并对着某甲解开上衣袖子,某甲说:“扣子扣起来
。这样不好看。”某甲并将此事报备给老板丁,老板丁听闻后笑而不答,仅回应:“哩金
北七”
此后某乙对某甲不睦。
后因故从常客丙得知某乙曾致电给丙,说某甲“每次上班都会偷吃客户的咸酥鸡”“每次
都挑贵的偷吃”“我看过某甲拿大钞没放进钱箱。”等语,由于丙通话习惯开扩音,故这
些内容丙家人也有听到。
请问某乙行为是否构成诽谤?
虽然某甲真的偷吃过,但仅一次。
某乙说某甲每次都偷吃,显然超过了仅曾经偷吃过一次。
感谢回答。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4-02-22 18:13:00
构成,但会偷吃的,在别人心里,只有被看到的那次吗??跟老板反映比较实际毕竟现在某乙是在作让自己受雇的店 名声受损 的事情对于一家店的经营者而言,这种人留不得而且这种人本来就是企业体的不定时炸弹老板比你知道利弊
作者: xuit96lo (摩斯全家分享餐)   2024-02-22 19:02:00
诽谤若不涉及公共利益 就算为事实但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亦构成诽谤罪传述 损害他人名誉 故意散布于众 三大要件都成立了是不是事实不重要
楼主: try343 (小屁踢)   2024-02-22 19:29:00
回复一楼,某甲应该是仅偷吃一次,也只有某乙看到过那一次。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02-22 20:03:00
老实说 看检察官
作者: GameTheory9 (赛局)   2024-02-22 20:18:00
1)不构成,重点是乙只有以打电话私密方式告诉丙一个人,不能控制丙是否开扩音或转告他人,如果丙转告他人是丙构成诽谤。2)此外,如果乙是匿名在网络公开指名道姓写出:甲全名+偷吃事实,供不特定多数人得以知悉不实指控,这样当然会构成诽谤!诽谤行为不因乙匿名躲在网络背后而有所妨碍!而且因为网络文字大家都能看到,所以构成加重诽谤罪,比一般诽谤罪更恶劣!3)但如果乙是直接进去警察局指控甲窃盗,行为目的不在于诽谤甲,而是提供国家刑罚权发动侦查的契机,旨在维护店家财产权,无诽谤故意,所以不构成诽谤罪。4)就算乙所说是事实,依刑法第310条第3项前段规定,不罚。可是最重要的是刑法310条第3项后段规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如果是私德,与公共利益无关,例如别人婚外情之类的,就算是真的,只要你说出口就是诽谤了,不能因为与事实相符而不罚!因为实务认为婚外情与公共利益无关!结论是,别人的私德,不论真假,只要恶意散布出去就是诽谤,而且免除罪责而不罚。5)112年宪判字第8号:即使表意人于合理查证程序所取得之证据资料实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该不实证据资料之引用,并未有明知或重大轻率之恶意情事者,仍应属不罚之情形。反过来讲,如果乙是“明知”或“重大轻率”的恶意,就算经过合理查证,且陈述甲偷窃行为与公告利益相关,但夸大不实引用错误资讯及数据,就不能适用不罚要件。因为乙主观上具有明知或重大轻率的恶意,其言论自由应该限缩,借由国家刑罚权的实行来具体保障甲的无罪推定,并维护不得未审先判侮辱他人清白的法秩序衡平状态。6)更何况,本件甲偷吃系侵害老板的财产权,不是侵害乙的财产权,而老板同意让甲吃,并退款给甲,因此老板的财产法益未受不法侵害,窃盗行为根本不成立!从而,乙如果是对不特定多数人说”甲窃盗”,而不是只对丙一人陈述而已,那么乙所述显然已经与事实不符,且难谓乙已经尽到合理查证义务,因此无从依照刑法310条3项前段免除罪责,因此构成诽谤罪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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