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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问题] 告诉乃论事件,判刑确定后才发现有教唆者
楼主:
ultratimes
2024-02-11 22:40:34
教唆犯和正犯是同罪
但如果是告诉乃论事件,原告有时候会不想给被告麻烦而决定不告或撤告
而教唆犯和正犯不能只告其一,要告两个都要一起告
但如果今天发生,正犯已经判刑确定后
或是我已经决定对正犯撤告
但好死不死,这时候才发现原来后面还有教唆犯
在情势有变更的情形下,是否能重新决定要告或是撤告?
因为后面才发现有教唆犯,应该不是原告的过失
是否能在发现案情有转变后重新决定一次是否提告?
还是说,判刑确定后才发现有教唆者
教唆者只能跟随正犯一样的刑,没得再重新审判?
作者:
GameTheory9
(赛局)
2024-02-12 02:33:00
刑事诉讼法第420条:有罪之判决确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受判决人之利益,得声请再审:六、因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单独或与先前之证据综合判断,足认受有罪判决之人应受无罪、免诉、免刑或轻于原判决所认罪名之判决者。
作者:
tnssh211448
(yd)
2024-02-12 10:16:00
告诉不可分你第一次告诉的效力就及于教唆犯
作者:
GameTheory9
(赛局)
2024-02-12 13:06:00
起诉主观可分。刑事诉讼法266条:起诉之效力,不及于检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依表示说,起诉效力只及于检察官在起诉书所记载被告,至于起诉书未曾记载之教唆犯,当然不在起诉效力所及范围内。至于刑诉239条告诉不可分原则,是针对告诉乃论之罪的犯罪事实不可分。
作者:
ikariamman
(肥宅~~~~~)
2024-02-12 19:14:00
2个情况啊 ,第一个是判刑确定后发现,第二个是尚未第一审辩论程序终结以前就撤告。先区分吧你讲得不明确第一个告乃罪基于告诉不可分,起诉效力及于教唆犯
作者:
GameTheory9
(赛局)
2024-02-13 10:38:00
是绝对告诉乃论?还是相对告诉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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