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限定继承问题

楼主: a3867458 (casdei)   2024-02-10 20:52:28
大家新年快乐, 小弟爷爷去世, 但因为生前财产不是很清楚, 有些叔叔大伯姑姑在国外, 办理限定继承好像会来不及, 想问说
有去申请爷爷财产清单, 发现只有10000, 没有其他债务, 但不确定生前会不会有没有什么借据之类的, 如果不办理抛弃继承, 三个月时间一过变限定继承, 这样后面会有什么风险吗?
感谢大家
作者: stevenchiang (半分云)   2024-02-10 22:48:00
叔叔大伯姑姑不办抛弃继承跟你爸爸要不要办抛弃继承是两件事,不冲突你爸爸还是可以办抛弃继承然后就没你爸的事了如果你爸不抛弃继承,也最好在三个月内跟法院做陈报遗产清册的动作,以保障之后的限定继承不会出事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4-02-11 08:13:00
没有立刻第一时间冲回来抢遗产,基本上就是没钱可以分民间债务借据什么的,是总归户查不到的你爸的部分做完抛弃并通知就好了你孙字辈不用(若令尊还在世的话,抛弃跟代位是选一的)另外,政府给家属的钱不是遗产,不受抛弃继承限制
作者: GameTheory9 (赛局)   2024-02-13 20:04:00
民法第1162-1条第1项:继承人未依第1156条、第1156条之1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者,对于被继承人债权人之全部债权,仍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以遗产分别偿还。但不得害及有优先权人之利益。民法第1162-2条第1、2项:1. 继承人违反第1162条之1规定者,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得就应受清偿而未受偿之部分,对该继承人行使权利。2. 继承人对于前项债权人应受清偿而未受偿部分之清偿责任,☆[不以所得遗产为限]。但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在此限。结论就是:我国虽然在2009年改采全面限定继承,可是有例外情形规定在民法1162-1、1162-2。假设继承人三个月内没有陈报遗产清册(无法厘清债权人及债权金额多寡),也没有照债权比例偿还(侵害其他债权人受偿权益,或导致有债权人未能依照债权比例平均受偿等不公平情事发生),那么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就不以所得遗产为限,也就是继承人须拿出自己原本的财产来清偿债权人。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4-02-13 20:47:00
简单讲,想偷懒,就把责任丢给法院去处理,请对方去告告说遗产要拿多少出来还,就拿多少出来还毕竟法条就写了 "以遗产分别偿还"要是某甲100万债权,告完,130万遗产被拿走100万那下一位乙同样也是一百万债权,那....就剩30万可以偿还但,这是法院判的那,要是甲直接找继承人要钱,继承人从130万遗产拿100万还那后来乙告官,继承人说..."我已经先还甲100万,剩30万"那就会踩到楼上 G 大所讲的......继承人得拿自己的财产来贴
作者: GameTheory9 (赛局)   2024-02-13 20:56:00
没错,就像M大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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