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资双方应本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团体协约之协商;
对于他方所提团体协约之协商,无正当理由者,不得拒绝。
想就第一项"诚实信用原则"询问应用在以下场合是否正确:
假设今天资方内部有人为了升职,私底下(未取得董事会同意)与工会协商
允诺工会若配合他的安排,日后上位可实现工会提出的劳动条件改善。
这种情形下是否违反团体协约法6条第一项的诚实信用原则呢?
我查询相关的判决有佯装协商、杯葛协商程序、等
但就上述情形还查询不到类似案件。
我个人解读有点类似选举期约,但就适用法条不太确定
还望各位解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