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法规]请问据行政程序法168,171之申请如何救济?

楼主: ymmj (庄子)   2024-01-12 02:59:34
※ 引述《ymmj ()》之铭言:
: 请教各位先进
: 根据“行政程序法”
: 第 168 条“人民对于行政兴革之建议、行政法令之查询、行政违失之举
: 发或行政上权益之维护,得向主管机关陈情。”(民众申请权)
: 第 171 条“受理机关认为人民之陈情有理由者,应采取适当之措施;认为无理由者,
: 应通知陈情人,并说明其意旨。”(机关回复义务)
: 以及
: “台中市政府及所属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作业要点”
: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本府及所属各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处理人民
: 陈情案件之效率与品质,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本要点。
: 六、“各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依下列原则办理:(一)应‘针对案情内容’叙明具体
: 处理意见及法规依据,并采简明、亲切、口语化之文字。”…“(三)各类案件应以原列
: 管之府收文号签办,并视案情需要或‘陈情人之要求,以公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
: 或其他方式将办理情形回复陈情人,并告知列管编号、承办人员联络方式。”…“(五)
: 经本府录案列管之案件,‘应确实回复’陈情人”…
: 请问
: 如果市府局处回复的内容没针对案情(问苹果 讲芭乐 或者用“依规办理”等罐头公文
: 回复,回避针对案情的内容)
: 要用哪些“法条”救济?
: 透过诉愿或直接进行行政诉讼? 或者刑事诉讼?
: 谢谢
行政程序法第 43 条
行政机关为处分或其他行政行为,应斟酌全部陈述与调查事实及证据之结果,依论理及经
验法则判断事实之真伪,并将其决定及理由告知当事人。
“法律规范保障目的之探求,应就具体个案而定,如法律明确规定特定人得享有权利,或
对符合法定条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体或国家机关为一定作为之请求权者,其
规范目的在于保障个人权益,固无疑义;如法律虽系为公共利益或一般国民福祉而设之规
定,但就法律之整体结构、适用对象、所欲产生之规范效果及社会发展因素等综合判断,
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时,则个人主张其权益因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而受损害者,
即应许其依法请求救济。”司法院解释释字第469号解释参照。
如果上述所说的,民众不能救济,违反的人员也没有罚则,
则这些法条订定的意义何在?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4-01-12 08:59:00
法律所形成的制度,是立法委员处理的问题,问也白问。然后你一直发文,显然手动置底,版规都不看吗?然后你的问题就是打行政诉讼,不要那边哀嚎啥,制度就是打行政诉讼什么证据都看的到
作者: samallan (闪云)   2024-01-12 09:10:00
手动置底还好,没有具体事实下这些问题是可以彼此拆开但得到的回复也会是割裂的,那是他自己要面对的问题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01-12 09:21:00
没有实体权益受损 自然无救济的必要你自己要证明自己哪里权益受损 去跟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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