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mmj ()》之铭言:
: 请教各位先进
: 根据“行政程序法”
: 第 168 条“人民对于行政兴革之建议、行政法令之查询、行政违失之举
: 发或行政上权益之维护,得向主管机关陈情。”(民众申请权)
: 第 171 条“受理机关认为人民之陈情有理由者,应采取适当之措施;认为无理由者,
: 应通知陈情人,并说明其意旨。”(机关回复义务)
: 以及
: “台中市政府及所属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作业要点”
: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本府及所属各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处理人民
: 陈情案件之效率与品质,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本要点。
: 六、“各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依下列原则办理:(一)应‘针对案情内容’叙明具体
: 处理意见及法规依据,并采简明、亲切、口语化之文字。”…“(三)各类案件应以原列
: 管之府收文号签办,并视案情需要或‘陈情人之要求,以公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
: 或其他方式将办理情形回复陈情人,并告知列管编号、承办人员联络方式。”…“(五)
: 经本府录案列管之案件,‘应确实回复’陈情人”…
: 请问
: 如果市府局处回复的内容没针对案情(问苹果 讲芭乐 或者用“依规办理”等罐头公文
: 回复,回避针对案情的内容)
: 要用哪些“法条”救济?
: 透过诉愿或直接进行行政诉讼? 或者刑事诉讼?
: 谢谢
行政程序法第 43 条
行政机关为处分或其他行政行为,应斟酌全部陈述与调查事实及证据之结果,依论理及经
验法则判断事实之真伪,并将其决定及理由告知当事人。
“法律规范保障目的之探求,应就具体个案而定,如法律明确规定特定人得享有权利,或
对符合法定条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体或国家机关为一定作为之请求权者,其
规范目的在于保障个人权益,固无疑义;如法律虽系为公共利益或一般国民福祉而设之规
定,但就法律之整体结构、适用对象、所欲产生之规范效果及社会发展因素等综合判断,
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时,则个人主张其权益因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而受损害者,
即应许其依法请求救济。”司法院解释释字第469号解释参照。
如果上述所说的,民众不能救济,违反的人员也没有罚则,
则这些法条订定的意义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