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请问诉愿法原处分卷之应提供诉愿人阅览

楼主: ymmj (庄子)   2024-01-11 13:30:33
诉愿法第 75 条
“原行政处分机关应将据以处分之证据资料提出于受理诉愿机关。
对于前项之证据资料,诉愿人、参加人或诉愿代理人得请求阅览、抄录或影印之。受理诉
愿机关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 58 条第三项“原行政处分机关不依诉愿人之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分者,应尽速
附具答辩书,并将必要之关系文件,送于诉愿管辖机关。原行政处分机关检卷答辩时,
应将前项答辩书抄送诉愿人。”
请教各位先进几个问题
1原处分机关送给诉愿人的答辩书是否不必包含附件?
实务上如果不包含附件,诉愿人须再申请阅览复印附件才能看到完整文件,且若机关有
补充答辩,诉愿人又要再次申请阅览复印附件。又若机关没有答辩,只送给诉愿办理单
位一些证据文件,则诉愿人就不知道...如此造成复杂麻烦且不公平
2原机关送“据以处分之证据资料”是否必须放入答辩书附件?
实务上,若没有放入答辩书附件,就算申请复印答辩书及附件,也无法申请到那些证据
资料,且文件项目也都不明,根本无法做法律攻防,而原处分机关可以看到诉愿人的所
有文件,立足点根本不平等
3台中市政府法制局办理诉愿,环保局送资料给法制局时公文中称包含原处分卷和答辩书,
本人据诉愿法向法制局询问文件项目细节,申请影印原处分卷,法制局去函环保局,
环保局回复说更改公文标题,拿掉原处分卷等字样,等于环保局只交答辩书。如果办理
诉愿没依照诉愿法第75条缴送据以处分之证据资料,这样的诉愿程序是否违法无效?
以上请教
谢谢
作者: samallan (闪云)   2024-01-11 14:23:00
1不必;2不必,可另函,而且法律攻防是行政诉讼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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