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先进
根据“行政程序法”
第 168 条“人民对于行政兴革之建议、行政法令之查询、行政违失之举
发或行政上权益之维护,得向主管机关陈情。”(民众申请权)
第 171 条“受理机关认为人民之陈情有理由者,应采取适当之措施;认为无理由者,
应通知陈情人,并说明其意旨。”(机关回复义务)
以及
“台中市政府及所属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作业要点”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本府及所属各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处理人民
陈情案件之效率与品质,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本要点。
六、“各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依下列原则办理:(一)应‘针对案情内容’叙明具体
处理意见及法规依据,并采简明、亲切、口语化之文字。”…“(三)各类案件应以原列
管之府收文号签办,并视案情需要或‘陈情人之要求,以公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
或其他方式将办理情形回复陈情人,并告知列管编号、承办人员联络方式。”…“(五)
经本府录案列管之案件,‘应确实回复’陈情人”…
请问
如果市府局处回复的内容没针对案情(问苹果 讲芭乐 或者用“依规办理”等罐头公文
回复,回避针对案情的内容)
要用哪些“法条”救济?
透过诉愿或直接进行行政诉讼? 或者刑事诉讼?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