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家父两年前骑机车跟外送员相撞后,隔天因为颈椎受伤无法走路至医院看诊
手术后
死亡,经过一年的判决,也自己请了成大车祸鉴定确定对方过失40%,家父过失60%,家父
过世后由第三方保险公司理赔了金额,肇事者被判6月徒刑可易科罚金。后来弟弟又代为
我们其他子女提告民事赔偿,但法官认为已有第三责任险理赔金已足够,判肇事者不赔。
已结案
今日家中收到肇事者提告“损害赔偿”通知书,表示车祸后他脚趾头受伤没办法工作那一
部分,
提告死者子女连带责任,也就是我本人,但法院通知调解委员会,请问各位有什么建
议? 或是看法可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