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请问有构成民法第184条的故意侵害他人吗

楼主: LeoPan (晴天)   2023-11-05 18:46:35
以下是原告的诉之理由:
原告于民国108年入住xx市xx区xx街xx号xx楼。入住初期为达建立良好的邻居关系,曾数
次主动邀请社区管理委员会及管理员及xx街xx街xx楼被告之亲属,入户查看原告之居家摆
设及日常生活条件,以免xx街xx号x楼被告之亲属时不时向管理室投诉原告制造噪音,或
污然其居家空气,或当面恶言相向。原告亦曾主动与被告之亲属互留电话,获悉被告之亲
属电话号码,以便被告之亲属即时向原告反映其问题进而及适时澄清或解决。讵料被告及
其亲属未曾来电与原告连系其问题,反倒变本加厉,于民国109年1月起向xx市政府联合服
务中心处恣意借故投诉,期间长达2年,有xx市政府人民陈情整合综合查询结果(共63笔,
长达19页)可证。对原告于该期间正常居家生活带来负面影响甚钜,原告常常心生有家归
不得之恐慌,故尽量于周末期间或返台中父母家或女友家,试图减轻需不时得面对被告之
亲属当面恶言挑寻衅之苦。此期间更因xx市政府各局处不时的来访,引起左邻右舍和管理
是异样眼光,原告更不时有身心俱疲之感。
原告忍无可忍,于民国111年1月亦向xx市政府联合服务中心陈请阻止xx街xx号xx楼长期
不当举报,有市府受理民众陈请事项申请表可证。并于民国111年2月收到市府工务局回函
,另于民国111年3月收到环保局回函,说明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条第1项第2款:人民陈情
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处理。
以上是原告的诉之理由大致内容。
然而,原告住处目前已租赁出去给现在的租客,而这次是我自己本人向租客反映他所承租
的住处有水管噪音问题(并非是亲属反映且陈情相关主管机关),而我有向大楼社区主委反
映此事,也有写存证信函给租客,也有询问过其它邻近楼层邻居是否有听到相同的噪音,
而我也有录影录音内容当答辩状的证据,也有陈情给环保局。
但原告认为我本人此次行为,属故意且故技重施,原告还多加理由说我写字条
(内容是租客若不再出面沟通协调,我本人会采取法律途径以保权益之内容,但实际上我
还没对租客提起民事诉讼)
留给租客是造成恐吓和造成精神压力过大,向我加重求偿精神赔偿金额。但我只是依据宪
法第16条行使正当权利。
因此原告以民法第184条第一项前段,对我提起诉讼说我故意侵害他人的权利。因此想请
教专业的各位,我此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谢谢各位。
作者: sonrisalsh (桑丽莎)   2023-11-05 21:17:00
我看起来像承审法官?以书状内容看当然有机会
作者: R2003 (费边)   2023-11-05 21:27:00
权利百百种,你也写清楚...
作者: jasonyeh (战斗)   2023-11-06 09:42:00
被告就乖乖花钱找律师,别总想上来问免费的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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