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我父亲在103年7月跟8月分别借给对方4万元、3万元,对方签了2张本票给我
爸,然后后来对方就跑了,我父亲也就只是留着本票,不知道怎么处理,去年他开刀需要
医药费,
我找出这本票去跟对方要钱,对方提确认本票请求权不存在,主张本票过3年无效没有请
求权,我们也有提起反诉主张虽然请求权不在但是债权依然存在,结果原审简易庭法官一
次开庭而且完
全不听我说话,叫我有意见写状进去,判决出来写原告胜诉本票债权不存在...... 反诉
驳回。
我们上诉说原审诉外裁判并且反诉上诉确认债权存在,对方说他虽然签本票,但是只是签
,他没有拿到钱,法官要我们证明有给对方钱,问题是他们这种3万4万的,是当场拿现金
,只能以本票证明,我们主张对方在短时间内连续签发两张本票却说他没有拿到钱,而且
没拿到钱怎么会没讲本票收回这个是变态事实,应由对方举证。
结果法院二审判决写原审债权不存在更正为请求权,还有我们的债权也不存在…完全没有
针对我们所提的变态事实论述,只说因为我们不能证明有给钱,对方虽然短时间内签两张
本票就只是有签本票不能代表有拿钱… 对我们来说完全不能接受,请问还有救济的方法
吗?
另外也想请问原审诉外裁判,经我们上诉,二审更正原审判决,这样也算我们败诉吗?因
为判决写上诉费用由我们负担。
判决字号 高雄地方法院111简上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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