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商品标错价问题请益

楼主: saltlake (SaltLake)   2023-02-13 21:30:38
※ 引述《signman (阿伦伦)》之铭言:
: 感谢saltlake的回复,认真思考后有以下几个问题想要请教。
: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铭言:

: : 发问人以下引用的所谓“零售业等网络交易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
: : 的部分有问题。
: 立
: 即
: : 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cfed6708-23de-47a0-a828-0548d800
: 45
: : 经济部105年7月15日经商字第10502418810号公告修正应记载事项第5点,
: : 并自105年10月1日生效
: : …
: : 三、商品资讯
: : 商品交易页面呈现之商品名称、价格、内容、规格、型号及其他相关资讯,
: : 为契约之一部分。
: : 四、以电子文件为表示方法
: : 交易双方同意以电子文件作为表示方法。
: : 五、确认机制及契约履行
: : 企业经营者应于消费者订立契约前,提供商品之种类、数量、价格
: : ^^^^^^^^^
: : 及其他重要事项之确认机制,并应于契约成立后,确实履行契约。
: : ^^^^^^^^^^^^^^^^^^^^^^^ ^^^^^^^^^^^^^^^^^^^^^^^^^^
: : 六、商品订购数量上限
: : 企业经营者于必要时,得就特定商品订定个别消费者每次订购之数量上限。
: : 消费者逾越企业经营者订定之数量上限进行下单时,企业经营者仅依该数量上限出货。
: : …
: : 上面第五点,有明确否定本案商家所定的[客户服务条款]?
: 确实无明确否定商家所订之[客户服务条款],不过若往后网络商家只要在[客户服务条
: 款]当中备注一条[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进货或价格低于市场行情,订单将进行告知及取消
: 。],如此一来是否就可免去业者标错价之风险?
可能,但是因而就跳到容许卖家片面解约,跨度太大。解约是影响很重大
的手段,因此需要很强的正当事由。有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案存在时,请勿轻言
解约。 具体讨论详后。
卖家网页所列的“所有相关事项”,到底是构成契约法所谓的“邀约”,
还是仅构成“邀约的承诺”,其法律效力大有区别。前者只要买家向卖家传达
“接受(邀约)”之意,买卖双方间的契约就成立了。后者,即便买家向卖家传
达自己“接受(邀约之引诱)”,仅表示买卖双方进入对契约具体内容的磋商阶
段。
所以前述的客户服务条款,当内容表达了卖家即使收到买家的接受讯息,也尚
未表示卖家确认要与买家签约而卖货,而保留了“发生某些特殊状况时,就不
接受买家想与卖家买货的表示”,那就更该被解为邀约引诱。
总之,用服务条款表明,虽然本人有意与不特定的买家缔结买卖契约,但是
即使买家向本人表达购卖之意愿,本人并不会立刻同意,而要再考察是否有所
列服务条款已经向买家解释过的特殊情况,然后才会决定是否与买家缔约。这
样来使卖家的表示成为邀约的引诱。
: : 而且该点有明确写说,“客户完成下单流程”,就算是确定契约成立?
: 于2016年后,业者网络刊登商品视为要约,消费者下单视为承诺,透过购物车及电子邮件
: 完成确认机制,有了要约与承诺是否可表示契约成立?而契约成立后需确实履行契约。
: 业者于[客户服务条款]当中记载到[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进货或价格低于市场行情,订单
: 将进行告知及取消],消费者是否可主张,业者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契约
: 之主要权利或义务,因受条款之限制,致契约之目的难以达成者],使剥夺消费者行使
: 契约之要求业者履行契约等权利,使约款显失公平?
: 业
: 须
: 条?
契约目的是啥? 买家的目的是想买,卖家的目的呢? 仅因为买家想要买,
卖家却不肯卖,这就构成“显失公平”?
麻烦请就您所谓的“显失公平”,做更详尽的论证。
最后,原发问者的论述,看起来与下列网络文章所为者颇相似。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onsumers-loan-contract/273
问题是,该文并未把公告第五点和其主张的,买家下单就代表契约成立,
给予够细致的论证。
零售业等网络交易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第5点:“企业经营者应于消费者
订立契约前,提供商品之种类、数量、价格及其他重要事项之确认机制,并
^^^^^^^^^^ ^^^^^^^^^^^^^^ 例如本案的
客户服务条款内容
应于契约成立后,确实履行契约。”
^^^^^^^^^^
看清楚,上面写了契约成立的“前”与“后”。那些内容可以支持所谓的︰
买家下单就成立契约?
作者: m36580 (QiuBo)   2023-02-13 21:41:00
客户服务条款有写到已付款者视为契约成立,所以问题争点不在契约是否成立,而是卖方得否以价格低于行情为由解约因此争点在于消保法第12条显失公平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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