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大法官们在释字784中,认定即使非属退学或类此之处分,亦得按相关措施之性质,
依法提起相应之行政争讼程序以为救济,无特别限制之必要
同时,也点出“对学生所为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权力措施(例如学习评量等),是否侵害
学生之权利,则仍须根据行政程序法或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依个案具体判断,尤应
整体考量学校所采取措施之目的、性质及干预之程度,如属显然轻微之干预,即难谓
构成权利之侵害。又即使构成权利之侵害,学生得据以提起行政争讼请求救济,教师
及学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仍有其专业判断余地,法院及其他行政争讼机关应予以
较高之尊重,自不待言”。
另外
行程法 §3 第三项 规定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法之程序规定:
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为达成教育目的之内部程序
按以上所写,可以大致推断学生提起行政争讼的边界,
但我有一个问题:倘若一大学教授于成绩评量时,进行的程序有疑义,
学生若提起行政争讼会不会被打枪?
争点在于: 大法官认定成绩评量等措施须依个案具体判断,
但行程法又明定为达成教育目的之内部程序不适用此法
这样是不是出现bu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