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释字784 & 行程法第3条第3项第6款

楼主: R2003 (费边)   2023-02-12 13:16:29
如题
大法官们在释字784中,认定即使非属退学或类此之处分,亦得按相关措施之性质,
依法提起相应之行政争讼程序以为救济,无特别限制之必要
同时,也点出“对学生所为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权力措施(例如学习评量等),是否侵害
学生之权利,则仍须根据行政程序法或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依个案具体判断,尤应
整体考量学校所采取措施之目的、性质及干预之程度,如属显然轻微之干预,即难谓
构成权利之侵害。又即使构成权利之侵害,学生得据以提起行政争讼请求救济,教师
及学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仍有其专业判断余地,法院及其他行政争讼机关应予以
较高之尊重,自不待言”。
另外
行程法 §3 第三项 规定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法之程序规定:
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为达成教育目的之内部程序
按以上所写,可以大致推断学生提起行政争讼的边界,
但我有一个问题:倘若一大学教授于成绩评量时,进行的程序有疑义,
学生若提起行政争讼会不会被打枪?
争点在于: 大法官认定成绩评量等措施须依个案具体判断,
但行程法又明定为达成教育目的之内部程序不适用此法
这样是不是出现bug?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02-12 13:45:00
个案具体判断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23-02-12 16:58:00
768?个人观察,行政法院就起诉要件都比较开放,不会拘泥于系争行程法规范,反倒是要注意个案中是否为显然轻微
作者: Yenfu35 (廣平君)   2023-02-12 19:39:00
回原po,“不适用行政程序法规范”不代表不受法的制约、也不代表不受司法审查。最显著的例子是,考试院有关考选命题及评分的行为固然不适用行程法,但艺人叶蔻曾为了他在中医特考的成绩评阅不公而两度向高等行政法院控告考选部、而且两次都获胜。
作者: CoffeeCatHig (CoffeeCatLover)   2023-02-12 19:45:00
个人认知,行程法兼有行政法总则与行政程序的内容,,经排除适用的,主要是行政程序部分,不代表可以排除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原则(不过也有学者主张,行程法的排除规定应该大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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