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考上,这篇的见解就是拨乱反正,撩拨乱源反对正理,不是? 司法官内核最基本的客观公正都不能做到,还自带见解认为很多女生内心险恶卑劣,忽略基本经验法则.未满20岁的女性为啥要跟70岁几乎每日可见的管理员阿伯合意性交?再退一步,女生基于利益(100元)与70岁管理员阿伯发生性行为,是否明显不相当的对价?还是认为阿伯的行为满足双方性欲,所以意思意思?新闻内会略过其他的客观条件,比如女方事后的反应和心理状况如何等.如果没有同理心也至少站在中间立场为双方设想,不该如此为先为任一方做预想,法律人独立思考的能力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