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应该是一个经典案例
某甲与某乙相约上山打猎。突然冲出一只野生动物扑倒乙,与乙缠斗在地。
此时除非甲开枪打死该动物,否则乙必死无疑。但由于乙与动物缠斗在地,
若甲开枪,可能误击某乙。但甲为营救好友,仍冒险一试,果然误击乙,一
枪毙命。请问甲如何论罪(设甲与乙,互不居于保证人地位)?
分析:
此时,甲朝乙开枪而击中乙,自属制造并实现法所不容许之风险,与乙之
死亡结果间,有客观归责。
而甲系出于避免乙之生命遭动物侵害之危难而开枪,惟其避难过程发生打
击错误,而误击某乙。
于此而言,依打击错误之理论,甲对乙应负过失致死之责任。
又由于甲之避难,未缩小危难或避免危难过大,其避难行为不具适
当性,应属避难过当。
综上,甲应就乙之死亡,负过失致死罪责,并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以上是我的分析,但我觉得哪里怪怪的。甲开枪误击乙时,甲欲攻击的对
像为动物,因此对于乙之死亡,固仅负过失责任(虽然甲认知到自己可能
误击乙,但在此情况,应属有认识过失而非间接故意。毕竟甲若想放任乙
死,直接离开即可,无须开枪),惟此时是否仍能用避难过当来宽恕或减
轻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