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关于原因自由行为....

楼主: m54k600ive80 (slenderBoy)   2023-02-08 12:31:50
关于原因自由行为处罚基础的认定之
争,薛智仁老师在文章里以“前置模
式”作为适用标准。
在前置模式的论述中,刑法19条3项
的意义仅在于:提醒法官如果行为人
的结果行为有 因欠缺完全责任能力
而不罚或减轻其刑等情事,需进一步
审查“原因行为是否该当系争犯罪的
不法与罪责”。
适用前置模式下的不法要件:
依照前置模式,原因行为的处罚基础
在“原因行为本身”就实现了不法构
成要件,因此除了认定原因行为导致
结果行为欠缺完全责任能力外,
尚需对结果行为不法构成要件的实现
有“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才能构
成该罪的既遂。
依照前置模式,由于行为人是透过“
原因行为来实现不法构成要件”,结
果行为只是实现不法构成要件的“中
间过程”,
主要评价对象仍然是“原因行为”,
因此在行为人主观要件的认定上,除
了出于故意或过失导致原因行为之外
,尚需于原因行为阶段对于特定不法
构成要件的实现存在预见或预见可能
性,才具有犯罪的主观不法。
必须留意,故意犯或过失犯的认定,
应以“行为人原因行为时的主观认知
”为准。
要成立故意犯,于原因行为阶段必须
具有“双重故意”才行,这是前置模
式必然的推论结果;若行为人欠缺故
意,但对于原因行为导致不具有“完
全责任能力”以及实现不法构成要件
时存在预见可能性,则论过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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