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有没有人发现”遗产继承”本身是个悖论

楼主: rainjuly (金城五六)   2023-02-09 18:09:07
我最近在思考遗产继承这个东西越想越觉得奇怪
如果有人质疑为什么继承人可以不劳而获拿到遗产
做常见的说法是说
财产所有人有权力决定要把他的财产给谁
但是如果把遗产这个契约(不论是没有遗嘱全按法定遗产分配、或是按照遗嘱)
的内容逐条列出
会发现这个契约的内容竟然自相矛盾
契约内容逐条列出如下:
第一条、A把自己的财产给继承人B
第二条、这个契约在A死后生效
我发现
(1)当第二条成立的时候
第一条叙述中的A就不存在了
所以第一条无法成立;
(2)第一条如果要成立A就必须存在、不能死
所以当第一条成立时第二条就无法成立
从上面可以看到第一条跟第二条互相矛盾
但遗产竟然是这两条同时成立的契约
不知道历史上有没有人也发现过这个悖论?
我有想到一个例子来表现这个悖论的奇怪之处——
某饮料店老板跟隔壁邻居订下一个约定:
“当我店里这瓶饮料卖出去的时候,我就把这瓶饮料送你”
但是一旦老板把他的饮料卖出去给路人C时
饮料的所有权就从老板的变成路人C的了
那麽老板这个送饮料的约定到底是怎样?
隔壁邻居可以跟路人C主张说
老板有跟他约定饮料被人买的时候老板就要把饮料送给邻居
所以路人C应该把饮料交给邻居吗?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3-02-09 18:17:00
用了错误的定理当然会得到错误结果
楼主: rainjuly (金城五六)   2023-02-09 18:22:00
其实你的说法在逻辑上不一定 真前提不能得到假结论 但假前提有可能得到真结论
作者: GameTheory9 (赛局)   2023-02-09 19:19:00
第一条叙述把〔财产〕改成〔遗产〕,这样以A死亡为条件成就生效要件就没问题了。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死后也可以转让,不会随着人死亡而消灭。你说的A死亡就不存在,是A的一身专属权归于消灭,他的财产权在他死后会继续存在,法定转让给继承人,或无人继承,再法定由国家收归国库。二个是不同层次的问题。人本身会消灭,所以一身专属权会随着消灭;但财产权可以独立于人以外单独存在,所以人死后,房屋所有权、汽车所有权都可以透过继承制度由配偶子孙父母等人依法定顺位继承。另外,身分法和财产法是两套不一样的体系制度,如果单纯用财产法概念读身分法,无法参透身分法背后夹杂亲情伦理秩序那种博大精深的理论。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3-02-09 20:30:00
遗嘱基本上比较像是附条件赠与,别忘了受赠人包含外人而民法继承篇已经有明文定好遗产的特留分或不得继承要件在不违反民法继承条文前提下,得自由处分名下财产,对吧而你若生前完成财产赠与他人程序,就算有遗嘱也不能抵抗去把原本完成赠与的财产拿回来当遗产给继承人或死后受赠者,对吧所以楼主说一瓶饮料卖出去,又要赠与他人,如何成立呢?卖出去当下,就失去这瓶饮料所有权了而你上面的第一条 跟 第二条 ,这两个是同一件事的要件啊人事时地物,第一条是指是人+事+物,第二条是 时而你饮料的那个条文难道你赠与财产给B时,你就一定同时死了?
楼主: rainjuly (金城五六)   2023-02-09 21:06:00
我觉得遗产就像是送饮料那样 同时失去所有权同时又送人如果财产权死后会继续存在 那没有继承人的人可不可以立一个遗嘱 说他的财产死后政府不能收归国有例如说他有一栋房子挡在路中间 然后他可以立遗嘱说死后政府不能把那栋房子收归国有 于是因为他死后所有权没有转让所以永远没人可以动那栋挡在路中间的房子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3-02-09 21:19:00
不能收归国有? 这契约"牴触法律"啊你要赠与任何人都好,只要没有特留分身分存在政府担保你的遗赠有效力但是你要在无任何继承顺位及受赠人情况下,单纯写不得收归国有"的遗嘱,那你就牴触了试想,谁要帮你执行你这遗嘱呢???没有任何继承人或受赠人啊难道你能从棺材或者骨灰坛跳出来,或者成为幽灵阻挡政府别忘了民法 1185无人继承或受赠的遗产,清算后就是国库的,
楼主: rainjuly (金城五六)   2023-02-09 22:53:00
所以是政府的角色是担保遗产的转交吗?那政府收遗产税当手续费应该天经地义 因为没有政府财产原所有人就没办法转交遗产给继承人我在想的问题是 大众针对政府收遗产税会侵犯个人财产的质疑 到底是不是对的
作者: cute101037 (cute101037)   2023-02-10 02:02:00
几个人的发文,答案显而易见谁对谁错,本赖很有思想见地的人不要成为民进党一样硬拗的人,还是这就是大多数人ˇ的天性?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3-02-10 08:57:00
就算用财产法的概念,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本来就不同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02-10 09:34:00
遗赠 和 继承 是两回事 先搞清楚你要问什么你讲的是遗赠 以赠与人死亡为停止条件的赠与契约更正 遗赠是赠与人以赠与人死亡为停止条件的单独行为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23-02-10 14:39:00
遗产继承不是法律行为吧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务所)   2023-02-11 08:19:00
把民法的条件成就弄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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