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在思考遗产继承这个东西越想越觉得奇怪
如果有人质疑为什么继承人可以不劳而获拿到遗产
做常见的说法是说
财产所有人有权力决定要把他的财产给谁
但是如果把遗产这个契约(不论是没有遗嘱全按法定遗产分配、或是按照遗嘱)
的内容逐条列出
会发现这个契约的内容竟然自相矛盾
契约内容逐条列出如下:
第一条、A把自己的财产给继承人B
第二条、这个契约在A死后生效
我发现
(1)当第二条成立的时候
第一条叙述中的A就不存在了
所以第一条无法成立;
(2)第一条如果要成立A就必须存在、不能死
所以当第一条成立时第二条就无法成立
从上面可以看到第一条跟第二条互相矛盾
但遗产竟然是这两条同时成立的契约
不知道历史上有没有人也发现过这个悖论?
我有想到一个例子来表现这个悖论的奇怪之处——
某饮料店老板跟隔壁邻居订下一个约定:
“当我店里这瓶饮料卖出去的时候,我就把这瓶饮料送你”
但是一旦老板把他的饮料卖出去给路人C时
饮料的所有权就从老板的变成路人C的了
那麽老板这个送饮料的约定到底是怎样?
隔壁邻居可以跟路人C主张说
老板有跟他约定饮料被人买的时候老板就要把饮料送给邻居
所以路人C应该把饮料交给邻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