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下称我方)去年在网络上在非公开平台上和一个外国人购买一项物品
交涉过后对方同意以我方先汇款的方式再出货
我方汇款多次失败,对方便称在台湾有熟识亲人,汇款至该帐户即可
我方汇款后多日未收到货,且该外国人之后无任何回应(被诈骗啦)
之后我方去警察局提告,并出示该外国人自身与护照之合照、双方对话纪录、
汇款帐户等...
然而在前几天我方收到检察官的不起诉处分书 不起诉的对象竟是该帐户持有者(下称A)
A应该也是被对方诈骗而提供帐号,姑且不论A是否有共谋,我方的想告的对象是那个
外国人,然而不起诉书只有草略带过此人,实在有点难以令人接受
故来此向各位先进请教有何救济办法。
我国因国际地位上刑法权难以行使,这样单一的诈骗行为实在难以讨回公道,了然于心
想试问如果今天若主犯是台湾人,检察官只起诉了无知的帐号持有者,真正的犯嫌却没有
侦查起诉,我方应该要再议还是重新起诉呢? 麻烦先进们解惑,无上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