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由
随生活型态改变,台湾社会之犯罪有逐渐走向群体性、隐密性及国际性之“组织犯罪”型
态。组织犯罪具掩饰性、常习性及职业化倾向,不易为检、警、调人员所掌握,其犯罪活
动与事证,难以传统侦查手法破获。由于侦查不易致破获率甚低,恐将造成民众对社会治
安产生信心危机,动揺国家安定基础。国内、外刑事侦查实务界长久以来就主张,为了瓦
解摧毁组织犯罪,运用卧底侦查是有必要的。从德国及美国犯罪侦查实务经验来看,以卧
底警探或卧底侦查员之安置,最能深入瓦解犯罪组织。
我国犯罪侦查工作已面临到组织犯罪型态之挑战而日益困难。为因应复杂多变而隐密的组
织犯罪,又能兼顾保障人权与防制犯罪之平衡;刑事侦查工作必须要有突破性作法,除了
善用科技之电脑资讯及仪器设备外,侦查技巧亦须采取更有效而灵活的方法。所以卧底侦
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受到行政机关与本院委员之重视与关切。基此,法务部曾于92年3
月研拟“卧底侦查法草案”共计14条条文,明定卧底侦查之定义、要件、实施程序及条件
、证据能力、阻却违法、保密义务等规定。其要点包括卧底侦查实施机关、实施对象、发
动条件、实施期间、审核机关、身分保障及保密等课题。该草案于92年7月经行政院院会
议决后函请本院进行审议,并于92年10月经本院院会交付委员会审查,惟因届期不连续而
未完成审议。
行政院曾于92年间采制定刑事特别专法之体例,参考德国及美国实施卧底侦查的经验及立
法,提出“卧底侦查法草案”。由于“卧底侦查”手段系隐匿性侦查方法,对基本人权的
侵害很大,对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之正当法律程序及制度将造成重大冲击。故行政院于
立法院本届会期虽未重新提出类似或相同之草案,但如多数委员认为运用卧底侦查防制犯
罪之方式有立法之必要,该草案仍有值得参酌及探讨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