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被亲友诬赖窃盗,如何自证清白

楼主: Triss (MVP)   2022-09-14 15:02:04
(记者勿抄,请勿转载)
当事人A:物品持有人
当事人B:临时照顾A的人,物品预定受赠人之一
相关人C:物品预定受赠人之一
诬赖者D:与前几位是熟识的亲友,是受赠人之一
问题一:
D迳自要求对B进行搜身、检查其行李,
其行为是否合法?
问题二:
被诬赖的当事人B,如请其他当事人佐证,
再透过律师函或存证信函记载事件始末,
上述函件能否有效保护B的权益?
因为当事人A有其他考量不打算报警,
所以B尊重A的决定,同时仍要保护自身权益。
事件经过:
在某一次亲友聚会活动,A、B、C的家人都在场,
因为是A主办的活动,地点也在A家,
所以A家人的人数也比较多。
D住得远,所以携家带眷借住在A家客房,
B则临时被亲友委托和A在聚会期间一起行动。
A有提前准备一些特别的赠礼,
要送给B、C、D以及隔天几位与会者,
想说等隔天等全部受赠人到齐再送出,
比较正式且有纪念意义。
在聚会第一天,A有当着B、C、D的面,
把物品拿出来给大家看,顺便分享选品的意义,
再当场把物品放回在其房间里的隐密角落。
A怕自己忘记,因此先让很信任的B、C、D知道。
不过,由于A房间并没有加强隔音,
无法排除其他人也能得知此事。
第二天聚会前,A、B一起出门办事,
其余亲友各自出门逛街吃东西。
当时A家中看似没有其他人,
事后分析应该有一位A家人独自返家后在补眠。
办事回来后,开门看到D的小孩在客厅玩,
直到聚会活动开始,A才惊觉物品不见了,
赶紧号召B、C、D一起找,但翻遍房间都没找到。
这时,D没有先去询问其他人,
而是当场气极败坏质疑B,要B有拿就承认,
只要归还物品就没事,然后D就准备搜身了。
B都还没开口说话,A就大声怒斥D说不可能是B。
因为A非常清楚知道B的一举一动,
两人足迹是100%重叠的,
B不可能在A眼皮底下拿走那么明显的物品,
所以A当场就亲口澄清不是B拿的。
B只觉得莫名其妙,也准备把行李摊开给大家看,
余光察觉到D的小孩眼光闪烁,好像心虚的样子。
但是D并没有对所有人要求搜身,仍是继续针对B。
大概是偏见使然,当时B家的经济实力没有D家好,
D觉得B一定是因为缺钱而乱来的那个人。
B眼见A愈来愈焦虑也不是办法,
就大方提出报警处理,大家都配合调查最公平。
毕竟B的不在场证明很清楚,
而如果是入室盗窃,小偷没道理放过其他值钱物品。
整间密室就刚好只有A昨天提到的特定物品遗失,
显然是自家人犯案的可能性大,
特别是平日就熟知A固定行程的人,
更有可能趁A、B出门办事时,利用充足时间作案。
这时,A可能也意识到了什么,
说先不要报警、再找看看。
但从A脸上失落的神情,大概已经猜到作案者是谁,
因为不想给对方留案底,打算放弃寻回物品了。
由于A放弃报警,在D的诬赖与渲染之下,
虽然事后A与B一样交好,
但B在其他亲友眼中依然是嫌疑人,要如何自保?
楼主: Triss (MVP)   2022-09-14 15:18:00
补充:事发当天A出门前有先确认过物品还在所以物品是在A、B外出时被偷的,两人都有不在场证明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22-09-14 15:30:00
失主不报警,除非有录影录音,否则B要告D什么都不起诉。就算其他人愿意得罪D出庭指证,还是一样告不成妨害名誉。走法律途径不是捍卫谁对谁错,法律只能看证据证明对错。
作者: stevenchiang (半分云)   2022-09-14 17:03:00
窃盗可以告发,当下报警下去查出D或D家人有窃盗犯罪事实,就可能起诉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2-09-14 17:28:00
B告D妨碍名誉 有看过有起诉的
楼主: Triss (MVP)   2022-09-14 18:29:00
感谢各位的回应! 因考虑到失主A的想法,B只能暂时避免提告因为A还是想家里一团和气,或许在等对方自动归还物品虽然A也知道失物返回的机率不大当下也只能亲口为B澄清(B的信誉一向很好,才会受托陪伴A)A阻止报警就是因为怕后续作案者会伤害更多人,大家都心累B无奈之下,便想或许可以用证人+律师函的方式存证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22-09-14 18:37:00
法理上,你不是A一样可以报案窃盗,但非告诉乃论不能撤销。实务上+是亲友,警方会很消极受理而且再三询问,难告。情理上,再不爽撕破脸,你也很难告成反而跟A交恶。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2-09-14 20:12:00
如果符合刑法第324条的亲等要件,窃盗是告诉乃论喔
作者: samallan (闪云)   2022-09-15 09:40:00
一、不合法,执行人身分不该当;当然B自愿摊开行李被乱摸身体是另一回事二、留下书面纪录是将来上法庭"可能"有一定效用,但要看B想保护的是什么权利?要件不同,做法难以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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