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二伯于106年因病去世,有再婚妻子及一名女儿,107年初家中收到这位女儿的
抛弃继承通知,过后家人又收到继承相关的行文,二伯母及姑姑、四伯、家父同为继承人
,因不清楚二伯的经济状况,仅凭姑姑的疑心猜忌认为二伯有大笔债务,误导家父的判断
,因此和姑姑于107年初一起办了抛弃继承。
后来得知遗产内容为一户华厦,债务只有该华厦的贷款。
家父有发现一个疑点,二伯登记结婚时为96年8月10日,为登记婚尚未施行前,二伯结婚
时无公开仪式,未宴请亲朋好友。
想请问我们能采取哪些法律措施:
是否能有办法撤销家父提出的抛弃继承及撤销二伯母的继承权呢?
麻烦各位指点迷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