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医疗争议庭外和解后和解金分担

楼主: samallan (闪云)   2022-06-17 01:09:46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劳诉字第274号民事判决
一、案件事实
患者某甲因故至卫生福利部桃园医院(下称部桃)住院接受诊疗
但在住院第二天下午五点至七点多
因病情突发变化,经抢救后变成植物人
当时值班的住院医师某A,不知何故离开值班场所
护理人员在发现病情突生变化时
联系不到值班医师
导致病人未能及时得到医疗救治
某甲家属因此提告,并向部桃及某A请求连带赔偿三千余万元
刑事部分不起诉处分确定
民事部分则以六百万和解
事后,部桃依内部程序检讨
认为某A有部分疏失
并决议要求某A负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某A拒绝,因此双方对簿公堂
二、双方主张
部桃主张某A与医院签有约用主治医师劳动契约
其中有约定某A如违反工作规定,需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而医师责任比例是依照院内规程检讨、决议
与值班医师制度都是属于工作规定的一部分
A医师则主张院内规程不具有法律效力
且该和解金额与责任比例都未经过他本人同意
对他不应该具有拘束力
刑事侦查时,也有医审会鉴定报告认为医师没有责任
因此他不需要就该医疗事故负任何责任
三、法院观点
部桃内部规定,值班医师虽然没有一定要待在值班室
但是在接到护理人员急call之后
要在20分钟内返回医院
这是有其他医师证词,A医师也未否认的
而值班医师制度就医院工作内容而言也是必须的
因此,就算住院医师在事发当时仍不属于劳基法适用范围
A医师签署的劳动契约也有包含此项工作内容
而医院因为A医师违反劳动契约,受有损害
就其所受损害请求补偿,于法有据
就算院内规程及决议都有要医师本人同意的文句
但法律上损害赔偿责任并不需要债务人同意负担责任才成立
法院因此判决部桃请求全部有理由
四、个人看法
这是上个月20的判决
而且仅是一审,会上二审的可能性应该颇高
因为工作的关系我会比较关注医院相关的判决
所以也在收到资讯之后,就把判决书看完并做简单整理如上
不过毕竟角度会比较偏向医院方
所以仅是跟各位板友分享看法,并不代表正确、客观
本件判决虽然基础事实与医疗争议有关
但法院认为诉讼的核心关系是劳动契约
部桃院内规章办法虽然是属于工作规定的一部分
但也要视规章办法是否有约定适用范围
(并据此理由认为部桃工作规则不适用于不具劳工身分的医师身上)
至于规章、办法是否应有具体明文,则没有讨论
判决书并未记载部桃有提出值班医师制度的相关规章
而是透过劳动契约及其他医师证词等间接证据
来推定该制度事实上存在,并属于医师劳动契约之一部分
这部分我认为可能可以透过行业习惯来进一步强化正当性
或许部桃有提出,但法官没有采纳或认为没有采纳必要
从医院管理角度而言
这件判决比较重要就两件事吧
第一个是院内规章办法跟劳动契约要拟好,趁这个判决出来检视一下有没有要修正的
第二个就是医疗争议的医师责任金部分,在劳动契约里订好
医师不管同不同意都只能认帐了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2-06-17 04:33:00
感觉契约写得再细,发生事故只要不服还是要法院审理然后法院还是要判定过失归属,契约是否有无不合理之处不然只要写一句任何家属求偿都是当班医师要负担就好了啊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2-06-17 06:13:00
刑事罪责不成立不表示民事损害赔偿不成立,此多有判决契约除明示条款上有默示条款
作者: oresta (明天)   2022-06-17 17:44:00
责任比例不是劳资会议订立?
作者: mantour (朱子)   2022-07-01 08:39:00
也要看具体对医师求偿的金额跟医师行为造成医院的具体损失合不合理吧。不然如果医师门诊迟到造成病人不爽去告医院,医院糊里糊涂就跟人家和解陪1000万,然后再全部要医师出,有可能吗?而且民事如果本来走诉讼,可能要赔多少?如果是医院自己爱送钱赔了超出行情很多的和解金,再开会决定说医师要付大部份,应该也不是合约怎么写医师就都要吞下去。或是医院有无订定适当的医疗争议处理机制,说不定医师本来已经取得病人家属谅解,但是医院姿态摆很高所以才求偿600万,那也不会完全是医师的责任。医师值班call不到,是翘班,还是正在处理其他病人,或公务机故障,或医院内手机收讯有死角,这些责任归属应该也不是合约怎么写医师都要吞,不服一样只能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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