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c0214 (草民)》之铭言:
: https://tinyurl.com/yce3p2db
: 请教各位先进,这个新闻的案例小弟看不懂:
: 1.女方当时是高一,也就是未满十八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那要与限制行为能力人
: 和解,不是找法定代理人吗?那为什么男方当时已经和女方的父母和解了,这个和解
: 后来却被法院认定无效?
: 2.女方后来十年后又对男方提告性侵,问题告诉的时限不是六个月吗?为什么女方十
: 年后还能再对男方提告?
: 以上,还请帮忙解惑,感恩。
谨简单回复:
1.法院并未认定被告与女方父母的和解无效,是认为被告并未与女方和解,因为目前实务
上,对未成年少女妨害性自主,拥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者,为未成年少女本身(民法第184
条、民法第195条第1项),而未成年少女的父母,有实务见解认为,也侵害到其因对于子
女的监督、保护权,所以认为亦符合民法第184条、第195条第3项之规定。
综上,因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各自独立,假设当时被害少女未参与和解过程,就有很高的机
率被法院认定被告仅有赔偿父母那一部分的请求权,而未包含到被害少女本身应得主张的
请求权。
2.您所述的6个月,为告诉乃论罪的告诉期间,但本件应为非告诉乃论罪,不适用6个月告
诉期间的规定。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