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
第 11 条
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释字第 509 号
解释文:
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十一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予
最大限度之维护,俾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
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
案例:
https://youtu.be/34Bs38pCkVE?t=114
苗博雅议员:..我今天让你发挥你的言论自由,你把你的推文唸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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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议员应该是搞错的"言论自由"的内涵,
所谓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选择,
而在议员的要求下去唸出特定文字的当下,
当事人已没有选择的权利了,哪里还有自由呢?
这让人想到以前当兵的时候,偷讲话的人会被要求出来大声说出自己讲话的内容。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KkTykz2cm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