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电信业者以黑名单威胁,这样有法可管吗?

楼主: come (come come )   2022-01-07 15:17:57
经去函NCC询问,NCC很含糊的回答
按电信管理法第8条第2项规定:“电信事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电信服务之请求及通信传递。”系指电信事业未具正当理由,自始拒绝用户申办电信服务或迳自将用户门号退租收回等情形,惟该条规定之适用,仍应视具体个案情形判断。
然而中华电信收到NCC函后,也致电道歉改口说没有黑名单这回事
只是会有注记而已
这边提供给其他版友参考
当电信公司以 黑名单来要胁客户放弃客诉或者作为谈判筹码时
请告诉电信业者,他的行为违反电信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
“电信事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电信服务之请求及通信传递。”
※ 引述《come (come come )》之铭言:
: 最近因行动网络收信品质突然骤降,反映某电信客服。
: 电信业者表示因为基地台被拆所以导致服务品质低弱。
: 我因此要求无条件解约(我只有单门号绑约,没有手机补贴款)
: 我个人觉得,当初签定型化契约时,无法预期电信业者的服务品质会骤降,
: 要求解约更换业者,合情合理。
: 然而电信业者却表示,无法减免违约金,如果硬要免除违约金,则会把我列入黑名单。
: 这明显对消费者不公平啊!
: 电信业者是寡占市场,而电信服务又是生活必需品,电信业者怎么可以利用这样的不平等地位获利呢?
: 但是我初看公平交易法,似乎没有定义这样的剥削行为,
: 台湾也没有反托拉斯法
: 看了一下电信法,好像有一条是说电信业者不得拒绝服务。
: 但是这条的对象是不是民众也是个问号
: 不知道面对这样的局面,不知道小老百姓到底能够自保呢?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22-01-07 15:25:00
我想加入1450,所以不能回答你。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2-01-07 15:56:00
有注记和黑名单有何不同? 玩文字游戏让你舒服一点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2-01-08 09:06:00
哈哈哈哈~~想到某位在台湾杀香港人的香港人香港的牢已经坐完,现在要来台湾自首投案接受审判有听到某院长怎样说吗???欢迎投案 ,但希望是政府间的司法互助"XXX已经被注记,台湾不发给签证"好笑吧,人家在他们那边现在是无罪身分,要来投案你不发签证给人家登机返台投案......回到正题,你自己都已经用"无收讯"为理由要求免除违约金你之后再用NCC这一条去申请通讯服务,人家就直接回你你那边"没讯号",本公司不能提供服务啦阿谋你去问NCC ,把你ㄠ中华免违约金的事情也一并说你看 NCC 站你这边,还是站业者那边...这是不是[正当理由],你自己说说嘛.....要是你认为不管三七二十一,中华就是要让你办门号那你自己问你自己,你ㄠ中华免违约金,是不是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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