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去函NCC询问,NCC很含糊的回答
按电信管理法第8条第2项规定:“电信事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电信服务之请求及通信传递。”系指电信事业未具正当理由,自始拒绝用户申办电信服务或迳自将用户门号退租收回等情形,惟该条规定之适用,仍应视具体个案情形判断。
然而中华电信收到NCC函后,也致电道歉改口说没有黑名单这回事
只是会有注记而已
这边提供给其他版友参考
当电信公司以 黑名单来要胁客户放弃客诉或者作为谈判筹码时
请告诉电信业者,他的行为违反电信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
“电信事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电信服务之请求及通信传递。”
※ 引述《come (come come )》之铭言:
: 最近因行动网络收信品质突然骤降,反映某电信客服。
: 电信业者表示因为基地台被拆所以导致服务品质低弱。
: 我因此要求无条件解约(我只有单门号绑约,没有手机补贴款)
: 我个人觉得,当初签定型化契约时,无法预期电信业者的服务品质会骤降,
: 要求解约更换业者,合情合理。
: 然而电信业者却表示,无法减免违约金,如果硬要免除违约金,则会把我列入黑名单。
: 这明显对消费者不公平啊!
: 电信业者是寡占市场,而电信服务又是生活必需品,电信业者怎么可以利用这样的不平等地位获利呢?
: 但是我初看公平交易法,似乎没有定义这样的剥削行为,
: 台湾也没有反托拉斯法
: 看了一下电信法,好像有一条是说电信业者不得拒绝服务。
: 但是这条的对象是不是民众也是个问号
: 不知道面对这样的局面,不知道小老百姓到底能够自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