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略~
【片头曲】
原来是东汉一朝的开国皇帝ww,失敬失敬,无怪乎叙事能力算上乘的。
华视制播的《包青天》连续剧,我曾在幼稚园时,有幸看过第N次重播的某集,无奈当时
年幼,只记得主题曲一堆鼠鼠鼠ww长大后才知道这部戏剧似乎很猛,当年不仅席卷了华
人圈,还红到韩国去。
至于本剧作为台湾很多长辈心目中司法的理想状态,及不少检座和刑诉老师调侃的对象
,碍于篇幅此处就不开花了,再请陛下与板友们拨冗自行钻研~
【正片开始】
其实本件之事实并不复杂,满清晰明了的;适用法律部分多是法条操作,且较无争议,
以下处理完先决问题(乙之婚姻关系)后,逐次针对所询简答之:
因乙各别与甲或丙或A三人之间,诸排列组合均未合于民法982条所定“结婚应以书面为
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之要件,故
一干人等并无法律上之夫妻关系,合先叙明。
1.丙、甲二人迷昏乙暨遂行性交之行为,成立刑法第222条、第28条之加重强制性交罪的
共同正犯。(至于乙被钉在木板上,甲却未予救援,任凭其被村民置于溪流之中,甲之
不作为可另开标题讨论:事实上夫妻能否因其密切的共同生活关系而具有保护义务的保
证人地位?若为肯定,再进而讨论甲是否成立不纯正不作为杀人罪之未遂犯。疴…这边
的讨论有点太深入了,先让板友们有个问题意识就好,真的对刑法有浓烈兴趣者,可翻
一下刑总教科书,基本上都能找到答案~)
2.乙不成立重婚罪;亦无与之成立法律上配偶关系之人。
3.成年人间合意性交,非属刑法处罚之行为。
4.因为乙有分娩丁之事实,为其生母,丁视为乙之婚生子女,无须认领,民法第1065条
第2项定有明文。丙为丁之生父,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者,视为婚生子女。其经生父抚
育者,视为认领,民法第1065条第1项亦定有明文。倘当事人间有争执时,须由家事法院
(庭)的法官调查客观事证为何后认事用法。至于甲或A是否有践行法律上收养丁之程序
(例如书面为之、经法院认可…等)或符合收养之要件(例如已得丁之父母同意、收养
者原则须长于丁20岁…等)等收养之相关规定,亦待法官分别为检验。
5至8的答案都是由丁之父母共同负担扶养义务,亦即由未成年子女丁之父母乙、丙共同
负担扶养丁之义务(盖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扶养义务,系本于父母子女之身分关系而
当然发生,由父母共同提供未成年子女生活及成长所需,与实际有无行使亲权,不发生
必然之关系;亦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扶养义务,不因亲权谁属而受影响,故未与子女
共同生活之父或母亦有扶养义务。)。附值一提,除扶养义务以外,本件其他亲权之行
使或义务之负担,则由民法第1089条之1准用第1055条、第1055条之1及第1055条之2之规
定。
以上,供陛下和板友们参考。
【全剧终&播片尾曲】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