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收到匿名EMAIL恐吓..

楼主: Kbart (凯巴特)   2021-10-13 03:59:54
推 Kbart: 刑法305是成立的,所以本篇讨论重点应该是执行力问题10/08 01:26
刚看了一下通保法11-1
申请调阅通联记录似乎是可行的
1.检察官侦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实足认通信纪录及通信使用者资料于
本案之侦查有必要性及关连性时,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声请者外,应以书面声请该管法
院核发调取票。声请书之应记载事项,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3.检察官、司法警察官为侦办最轻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强盗、抢夺、诈欺、恐吓
、掳人勒赎,及违反人口贩运防制法、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惩治走私条例、毒品危害
防制条例、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等罪,而有需要时,得由检察官依职权或司法警察官向检察
官声请同意后,调取通信纪录,不受前二项之限制。
法律人和乡民常常在嘴的最重本刑三年以上
就是指通保法11-1-1
通保法11-1-3有把恐吓这项犯罪排除在11-1-1之外
(恐吓最重本刑两年)
刑法305
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于安全者,处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不知道本鲁见解是否有误
贴上来讨论看看
楼主: Kbart (凯巴特)   2020-10-08 01:26:00
刑法305是成立的,所以本篇讨论重点应该是执行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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