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看到有人受到生命危险 攻击加害者 有罪吗

楼主: ThankU9527   2021-09-29 1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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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个骇人听闻的挖眼狂徒
我看到影片里有个电子磅秤
突然灵机一动
如果我当下在那 报警太慢了
我可能会想拿那个磅秤砸他的头来阻止他
如果他变植物人 或死亡
我需要为此负责吗
几个前提
当下看起来那女生是有生命危险的
我只砸了一次 他晕倒后没有再继续追打
感谢各位法律界的大神解答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1-09-29 12:08:00
有没有听过正当防卫呢?刑法第24条第1项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
作者: p51314   2021-09-29 12:49:00
他变植物人或死亡 可能变防卫过当 有罪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1-09-29 13:10:00
即使是店员自行反击在台湾都可能被法官判防卫过当了你竟然会想旁人可以无罪
作者: Lailungsheng (原来我是萧远山...)   2021-09-29 13:26:00
攻击是不行,推开致死就可以…拿磅秤砸就是故意了,我主张推开防御
作者: GeorgeKimo (想当空气)   2021-09-29 13:44:00
我觉得讨论强制治疗无期限才是这个案件该讨论的。不能把病患的人权建立在民众的生命身体安全风险上。我这样讲,可能会被说是法盲吧...
作者: stevenchiang (半分云)   2021-09-29 14:04:00
砸晕可能没事;砸死或砸成植物人肯定有事判你防卫过当就是酌情处理了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09-29 14:40:00
要看状况的 不能只拿已知的后果(眼睛受伤可能失明)判断要以你做出防卫动作的时间点犯人的危险程度来评价是在骂人的时候? 扑上去抓着店员的头的时候?不同的时间点会有不同的评价啊 如果是已经在攻击店员你砸下去可能会有正当防卫的空间如果只是指著店员叫嚣那当然不会砸下去也有分啊 能不能打身体就好不打头?这很复杂的 很难划出哪里可以哪里不行的分界线
作者: ghoul125 (午夜小肚肚)   2021-09-29 17:43:00
强制治疗上限5年、精神病患者犯罪前收容相关措施和精神鉴定报告是否一位医师做成即可作为论罪基础,或许尚有讨论空间。至于防卫过当的部分,个人认为当下先想办法拉开他的手会是有效且较小的侵害手段,毕竟拿磅秤攻击头部,未必能立即有效解除挖眼的危机,跟拉开手相比也不是较小侵害手段,或许会有防卫过当的问题。当然如果情况更紧急,来不及上前拉开犯行人手,或许拿东西丢掷就会变成有效且侵害最小的手段,端看当时情形判断。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1-09-29 20:16:00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1-09-30 01:19:00
补充一下 精神病患为无责任能力者亦有学说认为无法成立正当防卫 仅能成立紧急避难
作者: labil01 (拉比)   2021-09-30 15:48:00
防卫过当。端看受侵害的法益权衡以楼主举例,该攻击者(精神病患)是“徒手”攻击,楼主觉得侵害的是身体(健康)法益还是生命法益?如果今天改成攻击者“持菜刀”猛砍,侵害“生命”法益,那就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作者: ghoul125 (午夜小肚肚)   2021-10-01 12:09:00
感谢32楼提醒,也来补充一下。采仍得主张正当防卫之见解者,主张要遵循三阶段理论,也就是对于无责任能力人、具有紧密家庭关系者及自己先有挑唆行为而对方因此造成不法侵害时,主张正当防卫之人,应先行回避>保护型防卫>攻击型防卫。所以有如32楼所说采不得主张正当防卫之见解外,亦有采虽得主张正当防卫,但应遵循三阶段理论之见解。另外正当防卫虽没有像紧急避难在法益衡量部分要求保全利益要显然优于牺牲利益,但也要求不能绝对失衡,例如店主拿刀砍死偷取糖果的小偷。这是稍微补充一下34楼所述的法益权衡部分。太久没用到刑法,讨论顺便当作复习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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