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上大大好,在这边一点问题询问,
尊重有价知识,不是特地来当伸手牌,
但希望能给一点询问的方向,
先谢过各位大大。
自介:
小弟台中人,
从小父母离异,
监护扶养权归母亲,
父亲从小未尽扶养义务,
直到今日小弟已成年。
状况:
一直以来父亲未曾联系,
直到前些日子因心肌梗塞,
医院经社福机构联系到我,
希望我负责接手后续的相关照护责任,
例如病人的开刀同意或者后续的照护工作等。
问题:
1.就法律层面而言,我是否可以弃之不管?
2.若不可弃之不管,则是否可有有条件的比例性负担,例如:照护就养所需开销的10%之
类的。
3.若需实际寻找律师处理,那我应该找哪类专长的律师,以及该询问什么方向的问题?
以上,感谢大家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