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并没有对于被告本身的伪证罪
原因是因为要犯人证明自己犯罪,根本没期待可能性
而且有入人于罪的嫌疑
所以犯人是可以说谎的,就算被发现说谎,顶多就是犯后态度不佳给你判重一点
(但是判再重仍是在同一条罪的衡刑范围内,而无法另外加一条)
但对于司法审查和法的威信威严上,这无疑是给犯人逃脱的空间
所以有在想,是不是该有限度的禁止犯人说谎
例如,犯人仅得消极的否认自己的罪行
不可以再另外编故事来说明自己没有犯罪(积极的作伪证)
这样是不是可以同时解决犯人的期待可能性,以及减少司法检察机关的麻烦
简单说,你可以毁尸灭迹,灭掉你犯罪的证据(消极行为)
但是你不可以故布疑阵,还要设法误导检方调查的方向(积极行为)
朝这样的方向去改可以行得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