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18 条
出典人设定典权后,得将典物让与他人。但典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第 919 条
出典人将典物出卖于他人时,典权人有以相同条件留买之权。
前项情形,出典人应以书面通知典权人。典权人于收受出卖通知后十日内不以书面表示依
相同条件留买者,其留买权视为抛弃。
出典人违反前项通知之规定而将所有权移转者,其移转不得对抗典权人
比如A出典房屋于B,照理说A要卖屋要向B通知,要是B没有要买,
也同意A卖掉给另一个人C,这样C就会取得所有权(同时取得回赎权),
但这样C之后得花钱向B赎回房屋,不然典权到期所有权还是归B
但这样看就很怪 所以C是花两次钱的冤大头这样?
还是说C可以向A请求其他的什么权力? 还是说实务上不会有这种怪怪的人
看到典权这里搞得很乱
感谢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