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前有周三固定公休
应征时有说月休八天周三公休
所以每个礼拜至少会休到一天
但这个月开始该变成周三不公休
一样月休八天
但这样排班下来会有四周变形工时
连上七~十二天的状况
这样是不是月休八天就不合法
询问店长
店长表示原本每个月月薪就有计算
一年少休的8天假跟12天国定假日了
所以不算违反劳基法
网络查询劳基法并没有说这样违反劳基法
但四周变形工时有说四周最多连休一连12再休一
其他假要再剩下两周内(14天)休完剩下6天假
但公司拉长到每个月30或31休少的假已经平均算在月薪中(包含每个月的国定假日)
这样是合法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