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关于车位租约期满

楼主: dragonslande (租赁系统)   2021-09-20 09:26:39
原文恕删,
借原po的文也想请教一下法律板上的大神们
为何此案不能直接报警同时告对方侵占或盗窃罪呢
刑法第335条(普通侵占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并科3万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第320条(盗窃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依前项之规定处断。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小弟的论点为合约既然以截止,双方并无任何交易买卖关系,
应可视同遭遇第三人侵占或盗窃车位事宜。
请问小弟有哪里搞错吗?
谢谢各位大神指导一下,揪正小弟的逻辑及法律知识了。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1-09-20 10:11:00
因为要证明刑法上的故意很难
作者: mas1995 (企鹅底迪)   2021-09-20 15:34:00
车位是某种使用利益不是“动产”
作者: stevenchiang (半分云)   2021-09-20 18:14:00
因为告诉人要证明“意图”“所有”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1-09-20 22:09:00
因为当下无法证明是"故意" 罪疑惟轻所以需要通知程序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09-20 22:26:00
使用跟侵占两回事"窃占"也要有占有意思一般在用320第二项通常是在他人土地加盖建物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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