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电信费欠款简易庭 辩论相关问题

楼主: moto0204 (绝望)   2021-09-13 05:15:02
不好意思 请问一下大家
有人有相关经验吗
本人因为9年前的电信欠费 即将开简易庭
如果在辩论庭中 我主张时效抗辩
电信费用请求权 罹于时效 拒绝清偿
那资产公司和法官 大概会说些什么 我该如何辩论
才能不用缴电信费和违约金 因为真的不少钱
还有最后的判决大慨会是什么 ?
真的麻烦大家了
因为我真的很担心 拜托了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1-09-13 07:50:00
没头没尾的案情描述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21-09-13 08:47:00
没有意义的抗辩,并不会有任何影响,照样要付钱。除非你工作都没有扣缴凭单,名下没有任何财产~能躲初一躲不过十五,有执行能力的外催公司会送强制执行很担心你该做的是筹款还钱,不是狡辩耍赖。
作者: stevenchiang (半分云)   2021-09-13 09:51:00
你也只能用时效抗辩了,实务上有些认为电信费时效只有两年就是了,其他你就给法官判吧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21-09-13 10:37:00
发问网友请先查一下回答人的纪录,不要一股脑相信“热心”网友的“专业”。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务所)   2021-09-13 12:01:00
时效抗辩就可以,通常会驳回原告之诉
作者: luvparadise (Lesley)   2021-09-13 16:51:00
但若是资产公司已经取得债证且有定期换发就可能要付
作者: stevenchiang (半分云)   2021-09-13 17:21:00
楼上那就不会上法庭了啊,干嘛不直接强执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21-09-13 18:23:00
原因可能性很多,如果这样就能逃,大家何必缴钱?如果我是承办人员,你们摆烂又想赖,能执行我一定送执行有些外催公司因为“买断转移”确认债权、有些是变相手法简单说,以前的电信费卡债游戏规则与原因凌乱,玩法很多有可能虚灌非常多数字,也有一折(现不可能)无息分期传奇类似用这种时效抗辩脱罪心态,外催公司用简易庭确认全额在我的认知,本金只有当初原始拨打费用~其他都灌水我不确定是利用消费者的无知?还是债务人心虚?有一位向我求助网友,有教他怎么抗辩,本金还是5万没降~(他宣称欠费是早期情侣借名登记、话费不是他打大约2万~不知为何他没照沙盘推演回应、而且本金5万也能接受不委屈讲白一点,事情不像憨人想的那么简单~必另有隐情!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21-09-13 18:55:00
看到楼上J刚解禁就长篇大论,真的摇头摇到脖子酸。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13 20:13:00
看到某J的推文 真是无言 若真有执行名义 直接声请强制执行即可 何须至简易庭进行诉讼 更何况本件系民事事件 何来“脱罪”之说直接断言时效抗辩为没有意义的抗辩 根本就不符我国民法之规定 到底是那来的自信敢这样说啊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1-09-14 13:43:00
我两个月前一件案件类似就时效抗辩,原告之诉驳回。这种案件就是两年时效而已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9-14 20:56:00
如所述属实,请不用担心,6年多前的债务人都成功了,何况你是9年前之电信债务!勇敢抗辩已罹于二年消灭时效,拒绝给付吧ww大一民总老师认为依据应是民法第127条第3款“三、以租赁动产为营业者之租价。”但法院实务多认是同条第8款“八、商人、制造人、手工业人所供给之商品及产物之代价。”详如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8年小上字第110号民事判决所谕知:“按因商人、制造人、手工业人所供给之商品及产物之代价,其请求权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又该条所称‘商品’,法文上虽无明确定义,惟该条所定之请求权,在立法上均有宜速履行或应速履行之目的,故是否为‘商品’,应自该商品是否属‘日常频繁之交易,且有促从速确定必要性’以为观察。至于最高法院78年度第9次民事庭会议,虽认所谓之商品系指动产而言,惟查前开决议主要在表明商品不包括不动产及具有不动产性质之船舶,要非即当然排除其他非动产性商品,且查民法于民国18年颁布时,并无‘服务’之概念,而立法解释本应顺应社会变迁并应立法目的而为适度扩张,自无将本条之商品限定为动产之必要。而所谓电信业务,即提供有线、无线之电信网络发送、传输或接收符号、信号、文字、影像、声音或其他性质之讯息而向使用者收取对价。参以现今社会无线通信业务蓬勃发展,几无不人手一支移动电话,使用至为频繁,此类债权应有从速促其确定之必要性,应认‘电信服务’亦为本条所称之‘商品’,电话费用请求权亦有本条短期时效之适用。查,依被上诉人主张,其于102年10月31日自远传电信受让上诉人积欠至102年10月31日止之电信费债权,则被上诉人自受让债权之日起,即可向上诉人请求给付,是其上开电信费债权应早于104年10月31日止即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且被上诉人受让债权后,迟至107年10月3日始发函上诉人为债权让与通知,并于108年3月11日声请支付命令请求上诉人给付电信费,期间更远逾二年,是上诉人抗辩本件电信费之请求权已罹于二年消灭时效,为有理由,上诉人自得拒绝给付之。”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21-09-14 23:25:00
补充一下~有修法过,讲白一点最主要的争议就利息违约金讲两万话费要付六万元哪一种算法都不可思议~但以前常见其次是以前有判例可循,现在取消判例优先~讲白一点:原po不管我们说什么怎看,该主张该争取别放弃但别抱太大希望,也不需担心跟对方关系搞僵。电信欠费除了违约金折扣空间本就很小~高兴不高兴都一样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15 00:28:00
我不得不说 实在看不懂某J在写些什么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21-09-15 06:40:00
摇头再摇一直摇,J先生的特殊见解加独特笔法又让我脖子酸。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务所)   2021-09-18 20:18:00
民127条第8款没错,引述然后就坐等胜诉
作者: jiabao0508 (JiaBao)   2021-09-21 06:20:00
说到这个我最近刚好有经验,不久前才帮不懂中文的新住民朋友处理,去辩论时就法官问我是谁.对方是谁,然后就说时效多久消灭他说了算,我们可以回家了,结果意外的就胜诉了!https://i.imgur.com/LS38scb.jpghttps://i.imgur.com/1b2dc0k.jpghttps://i.imgur.com/StHth3p.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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