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9-10 10:33:00??? 不管租期如何,若今天租约明文有"中止"条件时任一方都必须循此契约条文来解决至于租金调整? 那也是一样啊而且,虽然大家讲的是超过五年的租约不受不破保障(民425)但这条文有解释空间 "契约已经走几年了"???而且425调2项讲的是"逾5年的部分"换言之一份契约若订9年,即使没公证,五年内依然受到保障不然,110年订两份租约,一份3年,一份9年111年买卖,结果同样契约,订到114受保障,121却要被中止?民法当初修法真意,真的允许这样子搞吗??某位自许专业法律人,可以说说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