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本人在某电影院打工,因最近不能带食物进场因此食物都放在厅外,打烊人走
光时有盒喜饼仍放在置物区无人带走。
我打开查看剩不到一半本想直接丢掉,但后来决定还是放到办公室失物招领。
隔天接近下班时刻,看了失物柜依然没有人拿走,我便私自拿来吃,同时分享给其他三位同
事(他们也知道那是前一天捡到的)
吃完隔天客人打电话过来询问,公司调监视器发现是我们四人签的,要我们签切结书承认自
己有偷窃行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并盖手印(我已补偿客人1000块,客人没有药提告的意思)
,目前切结书仍在主管手中,想问此行为真的构成了偷窃罪名吗,及这样签切结书的行为是
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