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反话会构成公然侮辱吗

楼主: eternity4 (有点胖)   2021-09-07 14:41:24
各位大大好,有个法律小问题想请教
假如某A在公众场合对某B说:
这辈子还没看过像你
1.长这么帅,
2.长这么漂亮,
3.身材这么好
的人
像这样使用各种极度正面的形容词,公然去对一个其实长相很不佳,身材很差的人说这种话,让大家听了只会想笑
当B听到肯定感觉受辱,但A说话内容不仅没带脏字,还都是使用极度正面形容词,这样公然侮辱会成立吗?
感觉外表美丽与丑跟胖瘦都没有标准,如何证明A再说真话还是反话?
如果成立,法官认为A说反话,那B不就是法官认证的丑,胖,…等等,还是说全靠法官自由心证就能判决?
不知道以前是否有这种类似的判决
感谢各位替我解答
作者: mas1995 (企鹅底迪)   2021-09-07 17:26:00
法官没有认证什么丑不丑啊他只会判断该行为有没有贬损他人的名誉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9-07 19:10:00
同1楼,法官只会逐一检视行为人之行为有无构成要件该当、阻却违法事由、阻却罪责事由而已。BTW,我觉得本件即使B提出刑事告诉,检察官也会予以不起诉,所以案子并不会到法官那(除非B委任律师向法院提起自诉,但应该也是被告无罪之判决)。其实B听到A说反话的当下,可以立即起身直视A双眼并微笑点头致意,同时说:“谢谢!您也是我这辈子见过最温文儒雅、知书达礼的人。”说完之后,立刻优雅转身离开现场就好啦~
作者: ultratimes   2021-09-07 20:54:00
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辞句。 法官可以引述这一句话吧虽然他是民法,但在别的法律遇到问题时引用其他法律的解释是常有的事
楼主: eternity4 (有点胖)   2021-09-07 20:56:00
谢谢大大们回答,所以是否用反话(称赞词),因为字面上都是正面的,就一定不构成公然侮辱吗,像是对一位残障工作者说:我看也只有像您这么高~贵的人才能做这种高~贵的工作,我们可没办法唷~,呵呵呵。这种话听起来就很羞辱人跟刺耳,是不是就算提告也一定不构成公然侮辱呢?只因为文字中并无侮辱用词当事人一定会反驳说,:我说的话可是字字句句在赞美他,哪是在骂他?这样是否就无解了……法官并不会读心术可知道他内心真实想法,但光从字面上无贬义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07 21:09:00
刑法谦抑原则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9-07 21:28:00
12楼…刑法可以比附援引喔??To原波:如果客观上根本就不该当“侮辱”的要件,行为人主观为何根本在所不问,直接将不成立公然侮辱了。
作者: edieedie (一代一代)   2021-09-07 23:59:00
用民法?
作者: ultratimes   2021-09-08 07:12:00
刑法本身不能引用其他法律,但是判断要件就难说了因为刑法本来就没将"公然侮辱"定义很清楚既然没定义清楚,引用其他法律本来就很正常更何况词汇本来就会与时俱进,有人骂别人是"马英九"结果被告的有看过吗?不然如果我说某人是"高级人种" 这种你觉得无贬意?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9-08 13:51:00
原来刑法各罪的构成要件不是刑法…然后讨论客观构成要件时,要探求行为人其主观真意??以上是哪门独创的新见解?超级黑人问号!
作者: ultratimes   2021-09-08 13:59:00
那请问 骂别人马英九结果被告那是怎么回事?马英九三个字有负面到吗?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9-08 22:43:00
查刑法各罪之构成要件,有时候确实会因无法钜细靡遗地描述所有情状,而在立法技术上用“不确定法律概念”予以规范(当然前提是该规范合于宪法“明确性原则”之要求)。次查刑法上之“不确定法律概念”和你所述之“刑法引用其他法律很正常”二者之间,我不知道你是如何将二者作连结,甚至画上等号的?又查刑法禁止比附援引(或称类推适用之禁止)应该是各大学法学院里刑总第一堂课老师除聊天内容以外,一定会再三强调的;刑法教科书也会提及。再查你除了主张援引民法之规定,还是以不利于行为人之推测其主观意思来入其罪的角度切入,这完全是颠覆性的独创(如果要全国法院以你自己赋予“侮辱”二字的特殊意义来入行为人于罪,不仅于意义上难以理解,且非受规范者可得预见,更无法经由司法审查加以确认;板友之造法,明显违反权力分立原则,与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法治国原则等宪法本质重要的原理原则严重扞格)…复查故意犯是否成立刑法某各罪之审查,应从客观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逐次分别为检视,你怎么会在讨论客观构成要件时,又掺杂进行为人的动机呢?末查你举的某人名例子,一来跟原波题设“明显说反话”意旨无涉(具体一点说:名词的相反词是?原波是在问形容词欸~);二来实务上指别人是马前总统、陈前总统,没有被起诉或裁判认为构成公然侮辱罪之前例可循,不懂你举该例子来救援你想法的点是?
作者: samallan (闪云)   2021-09-09 00:32:00
已去信建议u板友正面回应促进讨论,暂以m文限制删除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09 01:33:00
推je大的用心 但我猜某u应该不太可能改变他的行事作风的
作者: ultratimes   2021-09-09 06:01:00
文字的意义本来就会随时代而有不同的意义解释像是 天龙人,从表面上看起来有任何侮缛之意吗?但现在的解释,却是指他人骄傲自大刑法仅写侮辱,但并未提及何种词汇才叫侮辱因此对于词汇解释,有些法官会引据字典上的意思但也有些人认为必须探究本意,而并非表面上的意思
作者: samallan (闪云)   2021-09-09 09:03:00
"天龙人"无侮辱意涵,台北地院101自1刑事判决供参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09 10:15:00
搞不好过阵子u大师就会觉得“u大师“一词有贬意 算是公然侮辱了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9-09 12:44:00
努力帮忙发问板友澄清那么久,干虾65楼的板主终于看到惹QAQ也谢谢66楼~我真的满怕他自己个人独创的荒谬东西会让上来发问的板友信以为真(毕竟不能苛求每个发问者都学过法律或具备基本法学判断能力)。发问板友若因其答复内容,认为我国实务如斯运作,甚至因此而提出告诉或自诉,于获不利处分或裁判时,再反过头来怪罪司法体系…。如此,他的恣意答复不仅对宝贵司法资源而言是浪费,对付出劳时费用的板友显有亏欠,更可能斲伤人民对司法的信赖。像本件刑法问题,他的手法是引用民法第98条文字,搭配自己似是而非的恣意诠释,再用“法官可以如何…”、“常有的事”云云包装成实务上会如斯处理的模样。经板友质疑后,他不仅不查证,主动向发问板友澄清,还斩钉截铁地继续传教…是否恳请贵板友能移驾传教板,不要恣意于法律板板友问题下方尽情地传教,避免有贻害法律板无辜的发问板友之虞呢?
作者: ultratimes   2021-09-09 17:54:00
那从另一个方面来切入好了,公然侮辱可以切成两块一个是侮辱的对象,一个是侮辱所用的言词目前依实务经验,公然侮辱的对象,不需要指名道姓对象是谁,只需要让大家知道你在讲谁就好那为何侮辱的言词,就一定要表面上就是辱骂才行?许多文字表面非辱骂,但却是辱骂的意思照这样说,法律也没规定公然侮辱对于名字必须一致但目前通说是只要能客观看出在骂谁即可这绝对是有讨论的空间,即使目前没有案例,也难保未来不会出现这样的案例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9-09 19:39:00
(深呼吸~)1.你始终没有针对争点(发问板友所询题旨或其他板友回复之内容)发言R…你总是想到什么就说什么,无穷无尽地讨论失焦与遍地开花。我为我之前逝去的时间哭泣与哀悼QAQ2.你的个人创见部分,拜托请你留言前面标注【个人独创】谢谢~写在你发表“你觉得”“未来”实务“可能”会如何演变的答复前面,让发问板友一目了然地知道这不是“现行法院实务”运作方式即可。※板友会来法律板询问法律问题且明指“有无类似之判决”?就是要知道现行实务如何运作。举凡:最新大法官释字怎么说、最高法院现在认为如何…等!并不是要听你发表个人独创高见(何况还自行把它包装成现行实务意见的外观,足使一般人有混淆误认之虞),更不是类似股板要询问未来实务走向欸…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09 20:28:00
je大辛苦了 不过您只是在对牛弹琴罢了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9-09 20:46:00
座中泣下谁最多?江州司马青衫湿。呜呜呜
作者: samallan (闪云)   2021-09-10 10:35:00
板主主观认定后续讨论已无交集,本文不再强制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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