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据《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
第 4 条
成立第二条关系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
并应由双方当事人,依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之意旨
及本法,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同性是可以登记“结婚”。
再依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第 52 条
结婚或两愿离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为地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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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之事由,依台湾地区之法律。
第 53 条
夫妻之一方为台湾地区人民,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者,
其结婚或离婚之效力,依台湾地区之法律。
依我浅薄的法律知识,两岸同婚以目前的法规,是完全可行的。
又依照同条例之
第 10-1 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团聚、居留或定居者,
应接受面谈、按捺指纹并建档管理之;未接受面谈、
按捺指纹者,不予许可其团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请。
其管理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但就是这个“管理办法”,里面的流程需要到大陆领结婚证,
这对同性婚姻是不可能的。但是两岸人民结婚又是依行为地之规定,
这个“管理办法”也不是不能松动。
从 2017 大法官释宪同婚合法,到 2019 同婚法正式实行,
一直到 2021 的今天,这么多年来陆委会和移民署就是不修
这个“管理办法”。
不知道有没有什么法律程序或工具可以突破政府对于
两岸同婚的技术性卡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