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
在前公司因为和他人有纠纷正在进行司法程序
(对方到警局报案,双方笔录已做完,地检署还没通知)
然后目前也离开前公司了
因为不想引起后续太多的麻烦
所以在前公司只有一个多月的经历就没有写在履历表上
面试也不会主动提
目前已经在新公司就职
假如在新公司的人资单位查到我在前公司发生的这些事情
能够以劳基法第12条
第1款:于订定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损害之虞者
或是
第3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将我开除吗?
第1款的部分
除了在前公司的一个多月经历没有主动告知外
其余学历、工作经验均没有谎报
这样会算是使雇主误信吗?
第3款的部分
目前地检署还在调查中
有询问过律师
因为没有明确证据所以不起诉的机率不低
后续也会朝向和对方和解的方式进行
这样新公司可以用这点为理由吗?
以上还请各位给予指教和意见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