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 把自己的帐户借给他人,而他人拿这个帐户去诈骗的话
帐户的所有人会成立帮助犯
理由是帐户所有人应可以预见其帐户会被拿去做不法用途的可能性
故属于不确定故意的帮助犯
这是目前司法统一的见解
那差不多的情形
假如在某一消费场所捡到一串钥匙,并送至服务台提供失物招领
而负责保管的人,并未确定来招领者是否为本人,就这样随便的把钥匙交给号称的失主
如果之后车辆被偷,有无可能成立窃盗帮助犯?
理由是应该确认是否为遗失物本人,却未加以证明之
(如果是被假失主骗,那另当一回事,但这边是假设连基本确认都没做)
随便就把钥匙交给自称遗失者
这样如果是假车主,其实窃盗的风险本来就是很高
是否有可能成立窃盗罪的不确定故意之帮助犯?
既然领取的人自称是失主,保管者主观上就会认为他是所有人而交付钥匙,就不会有帮助窃盗的不确定故意啊,否则所有被拿来行凶的菜刀、毒药,出售的商人也不可能一一确认购买者是否用来行凶,不就都要论以帮助犯了吗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1-07-07 21:03:00不是每个人都会读空气,也没有法律这么要求, 而且你会?
作者:
taipoo (要成功要积极)
2021-07-08 00:59:00不能明确判定失主的物件不算,但若是身分证等明确物就算是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1-07-08 10:45:00因为正常状况下不会把帐户“无偿”借给陌生人,通常都是贪图利益才出借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21-07-08 11:12:00火星便利商店店员应该有一半都在牢狱中~打火机跟保险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