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伤害罪互告起诉

楼主: jenoren (right)   2021-07-07 12:41:19
※ 引述《gamecheat ()》之铭言
: 事由:因停车纠纷,两人在路边互欧致伤.随后双方都持验伤报告提告
: 进度:目前已收到起诉书, 上面载明双方均犯害伤罪嫌,
: 并依刑事251条第一项提起公诉.
: 我的问题:
: 1. 收到起诉书, 是否代表检方没有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后续还要出庭是吗?
: 2. 侦查庭结束后检查官有帮我们送调解会, 互欧互告伤害的小案件,
: 双方也都挫伤、擦伤的轻伤(开调解会时都恢复了)对方坚持说是我先打他,
: 他才防卫, 要我赔六万才肯和解, 最后不欢而散.
: (路口有监视器,互欧过程都有拍到, 有可能拍不太清楚是谁先动手.
: 但我记得是他先打人)
: 其实我也没要计较这些,只想双方撤告和解就好了. 我也清楚,最后法官判决
: 绝对是双方各判伤害罪罚钱结案.
: 但对方似乎脑烧硬要走法院, 我能做什么有利于自已的准备吗?
(一)
简易判决处刑,并不以被告确已认罪为前提,原文之1楼板友显然混淆了“自白”与“认
罪”二者之意义*。(被告先为“有罪之陈述”的“简式审判程序”、“被告自白”的“
简易程序”与经“被告认罪”的“量刑协商程序”三种程序之内容,以及三者和通常程
序之比较,应该算国内法学院学生修习刑诉课程必考的其中一大题。)
简易判决处刑,可以是:
1.检察官职权声请:检察官审酌案件情节,认为宜以简易判决处刑者,应即以书面为声
请(可以简易判决处刑书来起诉被告;或案子进入法院后才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2.被告请求检察官声请:于侦查中自白者,得请求检察官为简易判决之声请。
3.第一审法院认以简易判决处刑为恰当(即被告所科之刑以“宣告缓刑”、“得易科罚
金”或“得易服社会劳动”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罚金为限等情形):(1)法院依被告在
侦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现存之证据,已足认定其犯罪,得因检察官声请,不经通常审判程
序,迳以简易判决处刑(检察官声请后,法院才改通常程序而行简易程序);(2)检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诉,经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认为宜以简易判决处刑者,得不经通常审判
程序,迳以简易判决处刑(法院直接改行简易程序)。
*自白、有罪之陈述与认罪之差异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999号刑事判决:“所谓于侦查及审判中均自白,系指被告对
于自己所为已经构成犯罪要件之事实,在侦查及审判中向有侦查、审判犯罪职权之公务
员坦白陈述而言;至于对该当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在法律上之评价,或对阻却责任或阻
却违法之事由,有所主张或辩解,乃辩护权之行使,仍不失为自白。且自白着重在使过
去之犯罪事实再现,与该事实应受如何之法律评价,系属二事。”→自白是被告对“主
观及客观构成要件事实”为肯认之供述,惟其“仍可争执有阻却违法事由存在或行为不
具有责性”(例如:本件原po说“记得是对方先打人”,就是认为其行为有正当防卫之
适用)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0号刑事判决:“所谓‘有罪之陈述’,解释上不仅包括对全
部构成要件之承认,且须承认无何阻却违法或阻却责任事由存在,始足当之,倘遇有前
述阻却犯罪事由之抗辩,自难认系‘有罪之陈述’,法院仍应适用通常审判程序进行审
理。”→有罪之陈述系指被告“不仅承认全部构成要件事实”,“亦承认自己不具备阻
却违法事由”,并承认其行为“具备有责性”。
至于认罪一词,在刑事诉讼法里,有指准备程序中受命法官讯问被告对检察官之起诉事
实是否为承认时,被告之表述者(第273条第1项第2款参照);亦有指于第一审言词辩论
终结前或简易判决处刑前,于符合一定条件时,就法定之事项于审判外进行协商,经当
事人双方合意且被告对协商之事项(含罪名、法定刑及所丧失之权利等)悉数予以肯认
之供述者,第455条之2定有明文。
(二)
互殴能否主张正当防卫,请参阅以下2则裁判:
1.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号判例:“正当防卫必须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始得为之,侵
害业已过去,即无正当防卫可言。至彼此互殴,又必以一方初无伤人之行为,因排除对
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还击,始得以正当防卫论。故侵害已过去后之报复行为,与无从分
别何方为不法侵害之互殴行为,均不得主张防卫权。”
2.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208号判决:“衡之一般社会经验法则互殴系属多数动作构成
单纯一罪而互为攻击之伤害行为,纵令一方先行出手,而还击一方在客观上苟非单纯仅
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为必要排除之反击行为,因其本即有伤害之犯意存在,则对其互为
攻击之还手反击行为,自无主张防卫权之余地。”
普通伤害罪的案子进法院,没意外的话,法官会先请书记官预约调解室并劝谕双方调解
,原po可以在调解时提到双方最后很有可能都会是有罪判决,如果对于损害赔偿金额双
方存有疑义又谈不拢,请对方考虑是否双方改以民事诉讼解决,询问对方是否能都先撤
回刑事告诉,避免留下伤害罪之前案纪录。
对方如果同意双方撤回刑事告诉,记得确认调解委员有记明笔录;对方若不同意撤回刑
事告诉、调解不成立,而原po符合缓刑之条件(刑法第74条第1项),那之后开审理庭时
,再向法官陈明若法院认为你的行为成立伤害罪,请求法院能于判决时一并宣告缓刑。
作者: samallan (闪云)   2021-07-07 12:53:00
赞啦,推详细
作者: taipoo (要成功要积极)   2021-07-07 13:00:00
以后不要玩这种文字游戏,法院之上多强调劝和不劝罚,懂吗
楼主: jenoren (right)   2021-07-07 13:10:00
2楼可以写信至司法院司法信箱陈情哦。
作者: taipoo (要成功要积极)   2021-07-07 13:28:00
大家直接透过人民皇帝互动可以直接政策改革,会方便很多的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7-08 00:18:00
专业推 改个错字 (一)的第二段倒数第三行的"阻却违反"似应改成"阻却违法"
楼主: jenoren (right)   2021-07-08 01:47:00
超感谢5楼板友发现错字~我打完后漏了校对错字,歹势。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7-08 21:08:00
大推原po的认真用心专业
楼主: jenoren (right)   2021-07-09 02:36:00
谢谢8楼的谬赞~希望有帮到发文者和板友们。也请板友能不吝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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