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因果历程错误 结果延后发生

楼主: peipeipanda (肥肥儿)   2021-06-07 00:01:29
题目
甲为公司董事A之祕书,并经A授权得以A之名义签核公司文件。某日两 人因言语纠纷产生
冲突,甲随手拿起桌上之烟灰缸敲击A之头部,A应声 倒地。甲误以为A遭其不慎杀害,急
忙将A推出窗外,制造A跳楼自杀的假 象。为制造不在场证明,甲又以A之名义签核数项公
文,假装A于甲离开 前仍然生存。事后警方发现,A于落地前仍然未死,真正死因是因为
死于 落下之冲击。试问甲成立何罪。(109普考 法廉)
我知道这题的前半部要检讨因果历程错误
但是题目中的“甲误以为A遭其不慎杀害”
"不慎"是不是代表甲在第一行为没有杀人故意
但这样要怎么解呢?还是不要纠结在那两个字?
感谢大家的回答
作者: ZoRongChen (ZoRong1213)   2021-06-07 00:26:00
我认为这个“不慎”应该不是指他前行为当下无杀人故意,而是表示其后行为已非原始之杀人计画内,已经超出行为人预期之范围!拙见认为前行为应该仍评价为杀人未遂,而后行为应评价为过失致死!有错误再麻烦纠正谢谢!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1-06-07 01:24:00
先追究伪造文书吧!这个不慎如果是法官写的 那就是重伤致死 ,可是应该更多法官会认为拿东西砸头可预见死人,整体行为与其预期相同 ,算是杀人吧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06-07 02:04:00
就基本的错误论考题啊至于甲有没有杀人故意这点其实你写一个道理出来就可以可以抓紧这个不慎说他没有杀人故意 成立重伤致死也可以阐述说拿菸灰缸砸头这点可预见人死的结果
作者: ultratimes   2021-06-07 11:40:00
伪造文书基本上是属于灭证的一环,不太可能追究这个因为对犯人来说是无期待可能性但前面原则上就是概括在原计画内,只是结果延迟发生所以同属杀人罪,但伪造文书基本上不会追究因为嫌犯伪造文书不是为了去欺骗文书相关的那些单位而是去灭自己的犯罪证据而已,因此伪造文书不会成立
楼主: peipeipanda (肥肥儿)   2021-06-08 23:04:00
了解,感谢大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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