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闻报导所谓清冠一号获得紧急授权
且药方可于卫服部中药许可证查询中查到
然而因为该药是处方用药,民众不可擅自购买,药房/局亦不可擅自贩售
否则恐触犯药事法规
然而所谓清冠一号的定义为何?
是指由这十味公告之药材组成之药物皆为清冠一号吗?
还是只有药厂制作的浓缩制剂才算?
假设为前者
1.若药房或药局并未将这十位药组成煎剂贩售给民众
而是将这十味药分开销售给民众,例如将由上游购入未拆封之药材直接销售给民众
则是否存在销售"清冠一号"的行为?
2.若民众参考卫福部公布之药材后,自行到药房或药局购买药材
且并未告知其购买药材之目的为组成清冠一号
药房或药局也未察觉民众购药时有这个目的
则是否存在销售"清冠一号"之行为?
3.或者民众可能因为家中已有部分药材,因此只购买其中几味药
或是分次购买卫服部公告之清冠一号组成药材
则是否存在销售或购买清冠一号之行为?
即上述行为是否触犯药事或医事法规?
4.另外,若中医师受熟人所托,私下销售清冠一号,是否存在触犯法规的可能?
上述问题仅是因为好奇所提出之提问,且描述之情形纯粹只是自行猜想
同时并无讨论该药医学上之作用或风险
不知从法规来看,上述之情形是否有法律上的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