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太太走在路上被某直播的经纪公司看上,
并邀约我和我太太前几天一同到他公司听他讲直播工作的内容,
那时候签约订定了6/1开始进行直播。
但太太离开公司回家后再仔细了解直播和合约内容后,
发现自己没有那个能力也没有时间可以胜任那个工作,
必定会违反合约的内容,所以我和太太讨论后,
想要撤销契约的内容。
但是契约中提到
“乙方(我太太)不得提前解约,若有违反,
乙方则须赔偿甲方(经纪公司)新台币150万元之惩罚性违约金。
如双方另行约定有分润机制者,乙方亦须同时赔偿甲方本合约剩余期间之预估分润...”
因为原契约是6/1开始直播,
所以我们还没开始进行直播,
另外我们也没有从经纪公司拿到任何金钱补助。
请问这个惩罚性违约金是合理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