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君于ㄧ家店内消费时遭店内店长用言语公然侮辱A君,A君于是打110请两名员警到场处理
。两名警员到场时还没跟店长询问原因就不分青红皂白辱骂A君,认为是A君的错。A君(是
GAY)于是对B员警强奸未遂,B员警也不甘示弱动用警械使用条例对A君恐吓说”我要拿枪
射你”。A君于是向分局督察组申诉B员警的恐吓言语,但督察组调查后向A君答复调B员警
的密录器查看并没有听到B员警对A君恐吓那句,并且也说督察组上级长官也看过密录器但
并没有听到那句也签核了,并表示不愿意劝阻B员警的这种言语。
A君的父母认为A君被督察组息事宁人掉。请问督察组这样没有依密录器内容照实答复A君
有没有涉嫌刑法第165条的湮灭证据罪?
谢谢